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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及《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导意见》、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此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四条 为了密切银校合作,做好武汉学院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工作,我校按照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学校成立了专门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负责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协调、落实工作。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活动的顺利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财务资产处及各学院(部)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管理全校本专科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手续办理工作。
(二)对申请借款人进行资格初审,并按照要求如期向湖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全校申贷学生相关信息、报表、报告等。
(三)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学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负责贷款回执单的相关信息录入等工作。
(四)及时统计并向湖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情况和协调、解决学生在申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组织各学院(部)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宣传征信知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六)办理湖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财务资产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经办机构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
(二)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划转工作。
(三)负责与经办银行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部)工作职责:
(一)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部)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负责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采集和管理借款人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建立学生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档案,完善助学贷款工作体系。
(三)贷款学生资格初审,确保借款人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负责借款人资格认定,组织借款人参与各种调查、签约活动。
(四)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提供借款人的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管理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做好内部交接工作。
(五)负责贷款回执单的收集,组织贷款毕业生做好毕业确认等工作。
(六)对借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学生诚信意识。广泛宣传个人征信系统在支持个人贷款申请和防范个人信贷风险中的作用,让贷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违约后果的严重性。
(七)协助助学贷款经办机构做好贷款本息的收回。
第九条 为保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学生工作处对生源地助学贷款进行统一管理,各学院(部)也应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团委书记、辅导员等组成,统一协调学院(部)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十条 贷款对象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包括新生)。
第十一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具有正式学籍的新生和在校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每年5月底-8月底(具体以当年省资助中心的通知为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提出申请,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按照当年发布的流程进行申贷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受理。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申请表一式两份,身份证、户口簿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只需出示,不需复印件)向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借款申请。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4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市、区)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各持一份。县(市、区)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盖章确认后交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学校报到注册。
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提交经本人签字的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学生证复印件(一份)即可。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一方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另一方可单独办理。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报到注册。新学期开学后,贷款学生持贷款受理证明或回执单到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十五条 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未按时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银行贷款系统自动谢绝。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方式办理。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为贷款学生生成合同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学生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剩余贷款资金可提现用于生活费(贷款成功后,学生可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关注支付宝使用办法或通过登录支付宝网站了解相关操作)。农村信用联社按合同签订内容执行。
第十七条 毕业确认。借款学生毕业时,须进行毕业确认。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更新个人信息、发起“贷款确认”申请,学生工作处在系统上复核学生发起的“贷款确认”申请,完成毕业确认。毕业生务必在离校前完成毕业信息的提交,如未及时提交确认毕业信息,将按贷款银行相关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额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年限最长20年,具体计算方法:新生=学制+13(计算结果大于20的填写20);在校生=学制-已读年限+13(计算结果大于20的填写20);从2015年合同开始执行,以前签订合同期限不变更。
第二十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二十一条 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职责
(一)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贷款的真实信息;
(二)毕业后主动变更信息,并将变动情况提供辅导员备案;
(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所在学院(部)职责
(一)建立本学院(部)贷款学生档案信息库,对本学院(部)贷款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贷款学生有无不良嗜好,有无违纪行为,准确掌握贷款学生有无可能导致休学的伤病,有无拟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等问题和是否按要求与银行保持联系等信息;
(二)要加强对本学院(部)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认真组织本学院(部)贷款毕业生与进行还款确认,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并按要求上报信息。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还贷情况,主动配合银行向已到还款期的贷款学生催还贷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一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