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手机版]
扫一扫关注学校更多资讯
武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鄂教助〔201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具有武汉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原则,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原则。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各学院(部)评定、学校审核后入库。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和学院、学校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资产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团委书记、辅导员及学生会主席或团委副书记(学生)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所属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备案。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认定评议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根据困难程度,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档。认定工作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不能加入其它非经济因素,不得提前预设计划,下达指标。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武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收入不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结合认定依据情况酌情认定特别困难: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残疾人,且无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造成学生本人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的;
4.家庭直系亲属或者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者遭遇重大突发事故(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5.经当地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家庭学生;
6.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者等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无法稳定保障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结合认定依据情况酌情认定为困难:
1.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
2.父母双方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很困难的;
3.家在老、少、边、穷地区并以务农为主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4.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个人患病等原因导致临时经济困难的;
5.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不足以全额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需要通过学费缓交、助学贷款等其他手段保障在校学习和生活,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结合认定依据情况酌情认定为一般困难:
1.家庭成员中无其他青壮劳动力,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失业且未再就业导致收入低的;
3.因家中突然变故导致收入减少、临时经济困难的;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非因拆迁购买商品房或者现已有住房而又新建或者购买住房的;
(二)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三)家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者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四)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专业需要除外)的;
(五)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的;
(六)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七)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八)有抽烟、饲养宠物行为和酗酒经教育不改或经常宴请同学的;
(九)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下债务的;
(十)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其他经济困难学生生活水平的;
(十一)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十二)同学举报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上一学年受到学校党、团纪律处分或行政纪律处分的;
(二)上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的(不含补考);
(三)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处、各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年结束前,学生工作处部署下一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以及在校生需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签署个人承诺。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需要再次认定的,只提交《武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即可,不再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安排启动全校的认定工作。各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认定工作的宣传、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
1.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武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并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自主提交的《武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学生家庭所在地区社会发展水平因素、学生家庭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日常消费因素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提高认定精度,确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建档立卡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应当对民主评议的相关会议和评议过程做好记录备档工作。各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应当对本学院(部)公示程序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备档。
3.各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各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向本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各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信件等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学院(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进行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是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各类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并不等同于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的管理。学生工作处、各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辅导员应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的掌握和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动的新情况。
学校和各学院(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认定等级的资格以及资助资格。同时,学校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学校和各学院(部)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部)要及时做出调整并做好资助工作。
第十六条 对学生在校期间,由于突发事件发生的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各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和学生工作处应该结合本细则及时给予认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和各学院(部)有权调整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或者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一)有第十条所列的情形之一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者校纪校规的;
(三)在各类考试中有舞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有保障的。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部)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与学生教育相结合,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和思想进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一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____________ 学院:____________ 专业班级:____________
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籍 贯 |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人口 | 手机号码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家长手机号码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特殊群体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 □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孤残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武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学院:____________ 专业班级:____________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家庭户口 | □ 城镇 □ 农村 | ||||||||
学 号 | 政治面貌 | 联系电话 | ||||||||||
认定方式 | □ 初次认定 □ 二次认定 | 困难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孤残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特困供养学生 £烈士子女 □其他:______ | |||||||||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年 月 日 | |||||||||||
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陈述理由 | 该同学家庭基本情况是:
经过班级评议小组民主评议, 票赞同, 票反对, 票弃权,一致认定_______同学家庭经济情况为: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B.家庭经济困难□ | ||||||||||||
C.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认定决定 | 学院 意 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院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经学生所在学院提请,本中心认真核实,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