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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武汉东湖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要加强对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的指示精神,加强对我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外开展有偿科教、咨询、劳务等服务取得合法报酬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对象为学习努力,品行优良,愿意通过诚实劳动获得相应报酬,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有序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聘用在校学生做工和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后勤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资助工作的领导,修订完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办法。
(二)积极筹措资金,扩展资助渠道,加大资助力度,加强对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
(三)指导学校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工作,确保勤工助学活动的顺利推进。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
(二)协调校内各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核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督导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核准发放学生勤工助学酬金;
(四)开发校外勤工助学岗。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固定岗位是指用工时间持续1学期以上的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用工时间相对连续的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工单位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设立。
临时岗位是指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二)学校的教学、教辅、科研、产业以及生活服务、治安保卫等长期性工作,及各类临时用工,如适合学生参与的,可设置为勤工助学岗位。
经营性单位如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酬金由该单位自行支付。
(三)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要妥善处理学生的工学矛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有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劳酬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时间、工作类别可按小时计酬或按月计酬。按小时计酬,劳酬标准为每小时3-5元;按月计酬,每月劳酬标准为150-300元(寒、暑假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应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按月结算发放。各用工单位每月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勤工助学学生劳酬明细表》,经用工单位领导审签,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用工单位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核定汇审,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门请拨。
(二)各用工单位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酬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学生领款签名后的酬金核定表返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领取劳酬时,需持本人学生证到用工单位亲自领取。
(四)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在填写报账单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如需设立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武汉东湖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在每学期开学初3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由中心统筹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设为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用工单位申请设置临时岗位的,需提前一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若岗位设置未获学校审批同意,酬金由用工单位自理。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内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聘用学生流程: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信息和用人指标将勤工助学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二)各二级学院推荐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派遣学生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与推荐的学生实行双向选择;
(四)用工单位与学生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将聘用名单反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组织勤工助学中应坚持岗位公开、用人公开、报酬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一)用人单位在学生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等岗前培训,不得组织学生从事高空作业及有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特殊行业劳动,确保学生安全。
(二)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学生上岗后,要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自动离职或突然提出辞职;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岗位不适应的,可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持学生辞职报告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方可离岗。各用人单位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勤工助学岗位要求的学生可以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作出贡献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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