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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武汉东湖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行好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不再参与当年学校其他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 奖励、资助标准依据当年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通常为: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上学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二)相应条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必须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达到武汉东湖学院优秀学生甲等或等同于甲等的评选条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被评为学生典型。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必须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程成绩在本专业排名20%(含)以前;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申请者必须学习勤奋,综合表现优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八条 学工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提出名额分配意见,经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按所分配的名额实行等额推荐。
第九条  申报与评审
1、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推荐。各辅导员组织班级学生对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道德品行、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班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二级学院。
3、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对班级推荐的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拟定获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学生填写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和学生个人申请材料报学工部门。
4、部门复审。学工部门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名单在全校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审批上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获国家奖助学金人员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向全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项管理。根据省财政、教育部门下达我校的名额和预算资金,学校财务部门按省资助管理中心要求的时间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到获奖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的;
2、学习态度不认真,不能正常完成当学年学业的;
3、隐瞒、虚报家庭经济实际情况的;
4、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的;
5、日常生活中有与家庭经济困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学校定期组织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现象,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或追回所发奖助学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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