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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外语外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提供的生活供养费低于210元/月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18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15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 (4)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 (5)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