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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勤工助学工作,并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习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作为高校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劳动观念,培养勤俭节约的美德及增强实践能力等。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助工等智力、体力劳动为主要内容。学生到校内从事勤工助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四条 资助中心设立勤工助学管理岗位,专项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内各单位、群众团体应积极支持勤工助学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各设岗部门应事先向资助中心申领和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并制定岗位职责,经资助中心初审后,报学院审批。原则上各岗位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事先要向资助中心申报,经报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视具体情况报请学院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学生结合专业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本条例精神,由辅导员或专业教师指导进行,并报资助中心备案。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每学年的第一学期(九月份)公布一次,向全院学生公开招聘。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填写《勤工助学审批表》(附件),经用人单位和资助中心同意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用人单位如果中途撤销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或解聘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在撤销或解聘前的5个工作日内到资助中心进行撤销或解聘登记。
第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由工作岗位所在部门的勤工助学指导教师,按月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量、劳动表现、劳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送资助中心。
第三章 勤工助学专干岗位职责
第十条 依据本条例统一管理、协调全院勤工助学活动,主动联系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制定勤工助学工作计划,记录实施情况,撰写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协助资助中心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第十三条 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并积极主动地吸收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使他们通过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帮助学生解决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2.有权要求学生处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要尊重老师,尽快掌握工作业务,对服务对象要热情、有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声誉。
4.如要辞去勤工助学工作,必须事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到资助中心进行辞工登记。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报酬发放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有关精神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从每年学费收入中计提一定比例用作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以及学生其它的助教、助研、助管、助工活动等。资金专款专用,收支统一由资助中心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报酬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确定,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报酬按月计发。每月10日前,由用人单位按照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工作情况,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用工报表》(附件),经资助中心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室领取。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一条 资助中心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评定。对工作优异的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能有以下行为:
1.学生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2.擅自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销商品和张贴商业广告;
3.盗用资助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秩序。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第二十二条的学生,将按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教育和惩处。违反第十六条第1、2、3款的学生,资助中心及用人单位均有权予以辞退。违反第十六条第4款的学生,资助中心将不再同意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如对用人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影响情况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只适用于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