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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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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贫困生认定及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为更全面掌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提高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认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认定机构

学院成立贫困生认定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贫困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贫困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负责本班级贫困生认定和资助的民主评议工作。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一般贫困、贫困和特困三个档次和临时经济困难。

(一)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一般贫困。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贫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农村的;

2、父母为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一般贫困家庭但遭受较严重灾害的;

7、存在其他家庭经济较严重困难的。

(三)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特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4、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的子女;

5、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存在其他特殊经济困难的。

(四)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临时家庭经济困难。

(五)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贫困学生:

1、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2、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明显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

3、有不良消费习惯,经教育不改者;

4、可以申请贷款而拒绝贷款的;

5、拒绝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者;

6、在提供的家庭状况的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四、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

首次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如实填写《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于每年10月第一周内交班级辅导员,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3、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4、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二)民主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在一周内组织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三)学院评审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在一周内组织审核班级申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适当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填报《湖北医学院药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并报学校贫困生认定和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定建档

贫困生认定和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一周内提请学校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各学院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录入学校贫困生档案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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