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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保卫、团委等部门,配合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为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服务负责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院的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鼓励和优先续用。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在学生处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配合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协调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 依据用人部门提报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设置的岗位既要符合用人部门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按用人部门考核结果分别给予优秀400元/月、良好350元/月、合格300元/月,其中优秀、良好等级的比例分别不超过本部门实际用人数的30%、40%。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月度酬金上限不得超过400元 。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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