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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音乐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哈尔滨音乐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委、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院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全称:哈尔滨音乐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际代码:14560
第五条 学院地址、邮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子街3179号,邮编:15002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哈尔滨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共同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部以及教师代表。本科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科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招生纪检监察组和仲裁工作组,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副院长、纪委书记、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专业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招生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申诉和仲裁。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经教育部批准,哈尔滨音乐学院2024年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按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单独考试招生办法组织专业考试及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2024年招生计划最终以黑龙江省教育厅的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我院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招生总计划数范围内,根据学院专业建设情况和发展需要,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时可将部分专业(方向)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的专业(方向)。
第五章 招生专业及学制
第十七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专业包括:
(一)音乐表演专业,具体包括美声唱法方向、民族声乐方向、通俗唱法方向、西洋管弦方向、民族管弦方向、钢琴等6个方向。其中美声唱法方向学制五年,其他专业方向学制四年。
(二)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理论方向。学制五年。
(三)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作曲、指挥等2个方向,学制五年。
(四)艺术管理专业。学制四年。
(五)舞蹈表演专业。学制四年。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九条 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音乐学、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校考专业)录取规则
1.录取规则
(1)报考我校音乐学、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的考生,校考成绩合格且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2024年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含照顾政策分)、对应省级统考子科类成绩合格的基础上,依据考生志愿、校考成绩择优录取,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专业校考成绩末位同分者,音乐学、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各专业依次按照听音笔试、基本乐理、视唱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2)音乐表演、音乐学专业(音乐学理论方向)考生基本乐理二级、听音二级和视唱二级成绩须分别达到我院划定的合格分数线含以上;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考生基本乐理一级、听音一级和视唱一级成绩须分别达到我院划定的合格分数线含以上。
2.破格录取规则
(1)音乐表演专业
音乐表演专业按照上述录取规则录取后,校考成绩优秀的考生,在考生所报招考方向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依次破格录取I类、II类考生,规则如下:
I类破格:音乐表演专业各招考方向具有突出表现、特殊才能的考生(中学期间参加国内外顶尖比赛获奖者,奖项列表如下,获奖时间截止至我校校考报名结束之前),高考文化课录取成绩可破格至生源所在省(区、市)2024年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含照顾政策分)90%以上(小数向上取整),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I类破格奖项列表
国内顶级比赛:中国音乐金钟奖
国际顶级比赛:柴可夫斯基国际音乐比赛、肖邦国际钢琴比赛、范·克莱本国际钢琴比赛、维尼亚夫斯基国际小提琴比赛、意大利帕格尼尼国际小提琴比赛、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国际小提琴比赛、伊丽莎白女王国际音乐比赛、捷克布拉格之春国际音乐比赛、日内瓦国际音乐比赛、德国慕尼黑Ard音乐比赛、利兹国际钢琴比赛、卡迪夫国际声乐比赛。
II类破格:音乐表演专业各招考方向校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区、市)2024年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含照顾政策分)的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2)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
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考生按照上述录取规则录取后,在考生所报招考方向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校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区、市)2024年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含照顾政策分)的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注:破格录取名单通过我校招生报名系统在该招考方向合格生源范围内公布。破格录取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我校实名提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作弊等行为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不再递补录取。
第二十一条 舞蹈表演专业(统考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我校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2024年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对应省级统考子科类成绩合格的前提下,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折算成的综合成绩进行平行志愿择优录取(按分省分计划,省内排名)。具体投档录取规则依照各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艺术管理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我校艺术管理专业的考生无需参加专业考试,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2024年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具体投档录取规则依照各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其他规定
我校各专业(招考方向)文理兼招,文化课不设单科分数线,不设选考科目要求。外语语种不限。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院将在录取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材料复核和专业复测。对于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组织专门调查。经查提供虚假作品材料、替考、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行为属实的,取消该生入学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对涉嫌犯罪的,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学院2024年艺术管理专业、音乐学专业(音乐学理论方向)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0元,音乐表演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舞蹈表演专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四人间)。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等奖学金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学校还协助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联系方式
电话:0451—58597688
电子邮箱:hyjwc58597688@163.com
网址:www.hrbcm.edu.cn
学院纪检监督部门联系方式:0451—58597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