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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音乐学院普通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7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对象为我院在校普通本科生中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每生每年的资助标准分别为一档4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2000元。分档及资助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学院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下达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评选比例,按比例分配系(院)名额。各系(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如根据评审条件未评足名额,剩余的名额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调配。
第六条 各档次人数分布由系(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总人数按照下达计划数执行。原则上一档和三档人数保持一致,并分别占总资助人数的10%-30%之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般只可获评第三档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于前90%位次;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在当年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院)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班级评议。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干部、党员、寝室长等不少于班级总人数20%的学生代表(不包含申请人)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评议小组向系(院)推荐本班申请名单及资助档次;
(三)系(院)初评。系(院)资助工作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成绩、在校期间各方面的表现、班级评议情况等因素,确定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在系(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及初评结果报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院审定。学工处对各系(院)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评定,评定结果报学院办公会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受助名单并将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工处根据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计财处,由计财处将国家助学金及时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定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国家助学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若已获资助,自当月起终止其当年受助资格: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四)学习不努力,一学年所修课程中有4门及以上不及格;
(五)拒不参加学校和系(院)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
(六)恶意拖欠学费;
(七)无特殊情况,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
(八)有留级、休学、退学的学籍变动。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建立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学工处将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纳入辅导员考核项目,对因工作疏忽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报学院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学工处、各系(院)应积极宣传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受助学生中的优秀典型,勉励学生自强不息、奋发成才、感恩社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音乐学院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