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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武汉音乐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学院重视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积极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倡导和支持广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注册在读的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或兼职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人事处负责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及酬金标准。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二)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

(三)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岗位招聘,协调安排岗位人员;

(四)负责按月审核与报批勤工助学劳动酬金;

(五)组织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检查指导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处理勤工助学活动中的纠纷和违规行为;

(七)组织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和先进评选活动;

(八)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岗位设置的原则:

(一)因需设岗原则。岗位的设立根据学院编制情况、新增工作任务及其他特殊情况确定;

(二)资助育人原则。岗位的设立有助于培养学生自力更生、吃苦耐劳、爱岗敬业、诚信友善的精神,锻炼学生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规范合理原则。岗位的工作职责明确,要求具体,学生力所能及。勤工助学学生不能代替在岗职工完成本职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以一个学期为一个聘期;临时岗位是指持续时间不足一个学期的临时性岗位,聘期以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一岗一人。一名学生可同时申请多个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但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 设立临时岗位的单位须提前一周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四章 招聘与录用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人员的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招聘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第十二条 招聘程序:

(一)每年6月和12月下旬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发布下一学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信息。临时岗位在人事处审核批准后即时发布;

(二)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交《武汉音乐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三)学生资助中心对应聘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四)用工单位对岗位申请人进行面试;

(五)学生资助中心确定各岗位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六)正式录用学生与学校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

第十三条 凡我校注册在读的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信友善,生活节俭,道德品行良好;

(二)身体健康,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三)有课余时间保障和胜任所申请岗位工作的能力;

(四)能正确处理有偿劳动和公益服务的关系。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活动须与用工单位、学生资助中心签订《武汉音乐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临时岗位一般不签订正式协议书。

第十五条 岗位人员一经录用,原则上一个聘期内不更换。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用工单位可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由学生资助中心协调解决。


第五章 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十六条 人事处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的酬金标准。

第十七条 每月3日前,用工单位填写上一个月的《武汉音乐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薪酬发放表》报学生资助中心汇总,经复核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计财处于每月10日前将应发薪酬划入学生银行卡。

第十八条 学校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在填写学生薪酬时必须按考勤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瞒报、克扣等违规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用工单位与学生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的责任:

(一)制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职责;

(二)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全程提供业务指导,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职业意识;

(三)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劳动纪律教育,负责学生的劳动安全。

(四)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考核,严格做好考勤记录,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反馈学生的表现,提交薪酬月报表。

第二十条 学生的责任:

(一)维护学校利益,服从学校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按时到岗,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自身素质。

(三)聘用期间,不得无故辞聘。如遇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周向用工单位提交辞聘申请。

(四)处理好学习和勤工助学的关系,不得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影响学习。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取消其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到用工单位报到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的;

(三)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责任或不遵守劳动纪律,学期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四)一学期有3门(含3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五)受到学校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凡在工作中受到用工单位好评者,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每学年在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的学生中评选先进个人,比例不超过人数的10%。先进个人按300元/人的标准奖励,并在学年度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综合能力项中加1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汉音乐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办法》(武音院字[2004]45号)第四章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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