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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湖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行良好、学习刻苦、成绩较好(留级、休学期间学生除外);
(四)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且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
(五)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推荐,其中除辅导员或在校职工可作为见证人外,还须由借款学生的家长作为见证人;
(六)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学费的证明;
(七)在贷款行开立借记卡或个人结算存款折;
(八)承诺向贷款行及时提供在校期间和就业以后的有关情况,包括离校后及时提供工作单位、通讯方式等。承诺在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主动与贷款行联系时,贷款行可将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所在单位等相关信息,记入中国人民银行XX人不良记录之列,并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寻系统网站公布;
(九)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金额和贷款申请
(一)贷款金额
原则上,每生每年贷款不得超过6000元,具体申贷金额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下拨的总贷款额度,结合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及实际困难程度来确定。
(二)贷款申请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向银行申贷一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领取并如实填《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学校可分批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说明(申请书);
2、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根据经办银行的规定办);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生无身份证的,可以登记其他身份信息,待身份证办好后再补交复印件),两寸近期免冠彩照两张;
4、父、母有效证件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其申请贷款的证明);校方见证人(辅导员或在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分行营业部开设的借记卡或个人结算存款折的复印件;
6、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复印件;老生持学生证、当年学习成绩单复印件(由学院提供,教务处审定);
7、《借款人学习、品行说明书》(由辅导员评定,学院审定);
8、《中国农业银行助学贷款见证人承诺书》(由见证人填写);
9、贷款行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程序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证明材料;各学院接到学生申请后,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下划的贷款比例进行初审,组织申请学生按要求填报银行规定的借款合同等有关材料。
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贷款学生名单汇总,并连同贷款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复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复审后,在校内予以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后若无异议,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对学生借款手续审查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按贷款合同编制放款通知书,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
(二)贷款的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一次申贷、一次签定合同,经费一次性发放。学费、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冲抵学费(不直接向学生发放现金)。学校向学生出具学费交纳收据。基本生活费贷款每年发放10个月(每年的2月和8月不发放),采取按月发放的办法,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学生指定的活期账户,或经办银行通过学校直接将生活费划入学生就餐卡中,并由借款人书面签收。
四、贷款的还贷年限、利率与贴息
(一)还贷年限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贷年限视借款学生毕业后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二)国家助学贷款可视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情况办理展期手续。对于直接读研究生、专升本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三)利率和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本人全额支付。
五、贷后跟踪管理
借款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善,认真履行与银行签定的还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借款学生毕(肄)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对其贷款情况学校将在毕业生就业派遣系统中记录,并载入学生个人档案。若借款毕业学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校将不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各学院负责采集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建立借款学生诚信档案,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实行辅导员见证人清贷终身责任制。
六、贷款的停发、还款方式与时间
(一)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记过及以上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贷款学生未按合同偿还学生贷款本息的;
4、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学习成绩差,达到降级或随机试读;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7、其它违反贷款行信贷管理规定。
(二)还款方式与还款时间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学生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也可在毕业后开始偿还,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借款学生终止学业、办理毕(肄)业手续时,经办银行应与借款人确认还款计划,学校将留存借款人相关证件,待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后发放。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精心合理调整。
七、国家助学贷款组织与领导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以及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
(二)相关部门的职责
1、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贷款需求计划、实施方案的制定、指导及组织管理工作;协助经办银行整理、审核借款学生材料以及其它相关手续的办理;学生借款信息档案管理及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2、计财处:负责银校全面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的落实工作以及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及支付。根据贫困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的学生年度借款需求计划与相关银行具体落实贷款额度;负责指定国家助学贷款帐号;接受经办银行直接划入的学费贷款资金,将国家助学贷款实放款额划拨到具体的学生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3、教务处:负责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通报借款学生转学、休学、停学、退学、等学籍异动情况,待办妥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4、招就处:负责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提供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以及在毕业时的去向及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5、各学院:对本单位申请借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在校的生活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负责本单位申请贷款学生的材料整理、建档;为借款学生提供学习成绩;负责本单位借款学生毕业时的贷款确认;协助做好借款学生的还贷工作。
八、奖励和惩处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奖励机制。学校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纳入对各学院工作的考核内容,并与单位经费挂钩;学校将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定期组织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
对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和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1、依法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2、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3、对借款违约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及违约行为等及时通过媒体和上报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网予以公布;4、学校留存借款学生的相关证件,待贷款本息清偿后发放。
九、其它
本管理实施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