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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深化学校综合改革,拓宽育人渠道,强化资助育人,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生活困难,培养学生自强自立和通过合适劳动获得报酬的意识,加强学生职业能力培养,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助管、助教、助研”工作,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扶贫扶心扶智”的理念,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同学、帮贫助困、强心强智”的勤工助学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申请程序与岗位设置
第三条勤工助学的申请与聘用程序
1.每年10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摸底,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入库学生优先安排上岗 。
2.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需填写《湖南城市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推荐到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需求情况发布勤工助学信息,组织学生参加招聘。
4.勤工助学岗位应聘成功后,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用工单位负责对被聘用的学生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1.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用工时长不低于一个月的岗位;临时岗位是指用工时长少于一个月的岗位。固定岗位需在上一学期放假前一个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3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
2.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专业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
3.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固定岗位中,涉及管理的岗位,由学生工作部(处)提请人事处协助审核,审核后报勤工助学工作组确定岗位设置;其他岗位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确定岗位设置。临时岗位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确定岗位设置。
4.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勤工助学学生的规定
第五条学生必须以学为主,学习刻苦,能顺利完成学习任务。
第六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维护学校声誉。
第七条 服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工单位工作安排,按质按量完成岗位任务。
第八条 主动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履职能力。
第九条 按照用工单位的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工作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其职责有:
1.根据上级单位下达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意见,制订我校相关学生资助和勤工助学等方面的工作计划、管理办法,以保证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全面开展。 2.建立勤工助学岗位项目库。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3.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4.在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组的指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5.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管理勤工助学学生信息档案。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和定期培训。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自愿从事勤工助学的学生,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招聘,协助用工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
第五章考核与报酬
第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期间的考核由用工单位负责,各用工单位应根据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量化考核办法,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取消学生勤工助学资格
1.违反劳动纪律,考核不合格。
2.不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和安排。
3.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考试科目不及格。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在每个月的中旬根据各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情况,统一造表发放勤工助学报酬,报酬标准为150-300元每月,特殊岗位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适当提高标准。费用经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经计财处审核直接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1.学校资困助学政策性经费。
2.助研学生的报酬从相应老师科研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湖南城市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 学 号 | 性 别 | 学 院 名 称 | |||||||||||
家 庭 地 址 | 宿 舍 及 联 系 方 式 | |||||||||||||
家 庭 总 人 口 | 家 庭 年 收 入 | |||||||||||||
个人特长及拟申请岗位或工种 | ||||||||||||||
每周可工作时间 (附无课程表) | 银行卡号(建设银行) | |||||||||||||
申 请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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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承诺:保证以上所填内容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班主任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
二级学院意见 | 签 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用工部门面试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学生处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1.编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
2.银行卡号须填本人卡号,如银行卡遗失请立即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附件2: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
姓名 | 学号 | 班级 | |||
工作地点 | 工作单位 | ||||
建行卡号 | 联系方式 | ||||
工作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具体工作内 容、完成情况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
用工单位意见及评语 |
用工单位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
年 月 日 |
注意:
1.建行卡号为发工资所用,必须是本人建行卡号;
2.此表作为对勤工助学学生每月工作情况的记录,请认真填写,无故不交者将暂不发该月工资,此表可在学生工作处网站下载,请每月12日(如遇节假日则收假上班第一天)将此表填好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