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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湖南警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寝室)推荐、区队民主评议、系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由学生大队长任组长,大队其他领导、指导员、主要团学干部代表等7-9人组成,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资助工作。

第六条 各区队由指导员负责成立区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由指导员、区队委(团支部)委员4人,班(寝室)长及普通同学共7-9人组成,具体负责本区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学校参照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置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三档。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学生;父母双亡或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大队总人数3%左右。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困难,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家庭地处贫困地区或父母都失业(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大队总人数10%以内。

(三)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受灾,家庭成员因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无力供养子女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生活来源较低或不稳定,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如部分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等。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大队总人数20%以内。

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上述条款酌情确定等级。学生工作处可根据全校各大队贫困生分布情况适当对大队的比例进行调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使已通过认定也应取消并立即停止资助:

(一)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二)因家庭经济困难未交学费,又未办理缓交学费手续者;

(三)未能按学院要求及时注册取得学籍者;

(四)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五)家庭消费明显较高者;

(六)在校期间生活消费较高者或有其它高消费行为者;

(七)家庭经济困难又拒绝接受学院合理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者;

(八)拒绝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者;

(九)处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十)弄虚做假提供相关贫困证明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按照“本人申请—班(寝室)推荐—区队民主评议—大队(系)评审—大队(系)公示—学校审核—全校公示”的程序进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大队(系)认定工作组、区队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学校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学年开学时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区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区队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确定本区队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员,报大队(系)认定工作组评审。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父母双亡、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大队(系)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评审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区队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大队(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大队(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大队(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大队(系)评审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和大队(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由学校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大队(系)应及时汇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各大队(系)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纳入学生大队的工作计划中,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数据信息库,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并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资助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大队(系)应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建档工作。认定结果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主要依据,未经认定、建档的学生原则上不得享受“奖、贷、助、补、减、免”等各项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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