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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计财处、教务处、总务处等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警务督察科,下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建立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系(处)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处)领导任组长,学生大队领导、学生指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区队为单位,成立以学生指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配置合理,一般不少于区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区队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根据我省各地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设为:

(一)“特殊困难”等级:家庭及社会关系完全没有能力提供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离开学校、社会的帮助将无法完成学业的。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部分英烈、父母双亡或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家庭子女等,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3%左右。

(二)“困难”等级: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部分学费,其余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必须依靠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社会资助补充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10%以内。如部分单亲家庭和家庭主要成员生病、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家庭子女等。

(三)“一般困难”等级: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学费、住宿费,其余生活费必须依靠学校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补充。如部分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子女等,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15%以内。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处)认定工作组、区队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负责布置和安排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乡镇民政部门的特批证明,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指导意见第五条中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区队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处)工作组进行审核。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每学年贫困生认定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在校学生人数的30%以内。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要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认真进行审核。

 (四)系(处)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处)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所在系(处)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处)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期过后,由系(处)认定工作组将审核通过的《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系(处)汇总表(含电子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处)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学校和系(处)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困难、特别困难两类贫困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以进行走访慰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系(处)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八条 在学校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启动后,学校评定国家和省级助学金、学校各类困难补助和各类社会资助以及国家助学贷款人员原则上从上述人员中产生。

第九条 对于特殊情况需突破本办法第五条中规定比例的,需由各系(处)认定工作组提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条 各系(处)在对省内考入的新生进行家庭贫困状况认定时可以参考各市州已建立的高中贫困生档案数据库的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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