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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为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拟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银行以信用形式向由省教育厅确定可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发放的、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学年度申请、审批,按学年分批次发放的管理方式,用以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费用。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
第四条 据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照学校贷款总额以及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中标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所签订的银行应承担的风险比例(两年调整一次)来确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学校实行一年一报,一年一审。学校根据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每年10月底前给学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书面通知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风险补偿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在校的全日制专科一、二年级学生,本科一、二、三年级学生。
第六条 申请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的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经介绍人和见证人推荐;
(七)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助学贷款用途、金额、年限和利率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与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与住宿费贷款用于向学校支付学杂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
第八条 在校学生的学费贷款金额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人,累积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人。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助贷办”)不直接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贷款申请直接递交大队由系部组织进行初审,有关系部批准后汇总交“校助贷办”审核。由大队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组织借款学生如实填写,并逐级盖章签字。
第十二条 借款人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样表由“校助贷办”统一印制;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湖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中标银行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贷款的审核、审批及发放
第十三条 各系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报“校助贷办”,“校助贷办”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此项工作完成后,在校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无误后,“校助贷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学生,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送审表》和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校助贷办”根据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统一组织借款人于10个工作日内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提交贷款人。“助贷办”接到贷款人已签署的借款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意向时,应及时办理所在系部的证明意见后,向“校助贷办”提出申请,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将借款人的申请表提交经办银行,并终止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实行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依管理权限,以相关主管负责人签字为准)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由银行提供自付利息计算依据)
第五章 贷款的归还及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应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全部责任。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申请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或还清贷款。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采取多种方式还本付息,可以自主选择毕业后18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的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申请审批。借款人可以在学习期间提前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在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2个月内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第六章 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财务处职责
1、督促银行将助学贷款划转到我校指定帐户。
2、及时根据“校助贷办”提出的贷款学生名单开具学费收据、抵扣学生学费及住宿费贷款额。
第二十条 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贷款对象、贷款用途及贷款金额。
2、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落实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督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3、负责组织借款学生统一办理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签署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手续。
4、贷款合同签定后,负责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5、负责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退学、开除等情况通知经办银行。
6、在借款人毕业前,向学生讲解还贷程序和方法,以书面形式告知银行有关借款人的毕业派遣去向、借款人第一次就业单位名称,并协助银行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和贷款催收工作,还贷宣传工作。
7、收集贷款信息,掌握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
8、组织系部开展以诚信教育为主题的一系列教育活动和还贷宣传工作等。
9、摸清学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职责
1、协助“校助贷办”做好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
2、协助“校助贷办”做好贷款毕业生的还贷协议的签订,提供贷款毕业生的毕业去向。
3、协助“校助贷办”在与借款学生签订还贷协议办理相关还贷工作后方可办理其档案、毕业证及派遣证,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管系部及学管大队职责
1、及时提供学校及经办银行所需材料(学习成绩、学生毕业去向),并及时向学生传达有关助学贷款文件内容,指导学生申请助学贷款。
2、系部必须严格履行“见证人”的职责,对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严格把关,做到公平、公正,审批通过的贷款学生必须是已经建立贫困生档案的、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
3、按照“校助贷办”要求,认真组织学生签订合同、借款借据以及毕业生签订还款协议书。
4、及时掌握并上报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处分、退学、休学、提前毕业和转让贷款金额等)。
5、及时了解学生贷款人数以及贷款金额的到位情况。
6、对借款学生发生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毕业等情况,系部须在其办理借款还款的相关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7、做好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督促贷款毕业生做好还贷工作。
8、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签订还贷协议情况,并报“校助贷办”、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协助管理。
9、将贷款毕业生的贷款情况即《协助催款意向书》放入毕业生档案,及时与贷款毕业生工作单位、家庭保持联系,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催还通知书》及《还款说明书》,指导学生开展还贷工作。
10、各系部确定一名老师为助学贷款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管理;负责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贷款申请、监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配合“校助贷办”向贷款人催收贷款;负责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和各种变动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负责在借款学生毕业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其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方式等,并按期向“校助贷办”报送本系部相关情况。
11、配合校助贷办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摸底工作。
第二十三条 见证人职责
1、全面了解借款学生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借款学生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2、向贷款人如实提供借款学生的学习和思想品德情况。
3、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4、在借款学生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向贷款人提供借款学生毕业去向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的最新变化情况。
5、督促借款学生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6、向贷款人提供本人最新的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7、协助贷款人对借款学生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催收、追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其他未尽事宜,与有关部门和银行请示、协商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参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银监会湖南监管局、省公安厅五部门文件精神制定,由学校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学生助学贷款操作流程
2、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要点
附一: 学生助学贷款操作流程
一、申请阶段
1、申请人向所在系提交《助学贷款申请书》以及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家庭经济证明》。
2、各系根据学生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品德修养、成绩)进行资格初审,向符合条件者发放《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如实填写《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4、系部将申请书、审批表和家庭经济证明送交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
二、审批阶段
1、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复审后,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复审无误后,在审查合格的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2、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向经办银行提交《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送审表》和申请材料。
三、签贷阶段
1、经办银行将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学校,由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2、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将借款学生填写、签署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提交给经办银行。
3、经办银行完成审批工作后,将已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接到借款合同后,在5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4、经办银行按学年将借款学生用于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公休日顺延)将借款学生用于生活费的贷款划入借款学生的个人帐户。
四、还贷阶段
1、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国家助学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贷款学生所在系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2、借款学生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贷的,贷款要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2个月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4、借款学生工作如有变动,须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
附二: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要点
1、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银行以信用形式向普通高校全日制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的人民币贷款。
2、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在校全日制专科一、二年级学生,本科一至三年级学生。
3、助学贷款额度: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人。
4、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5、借款学生所贷款项在校期间不计利息,由财政贴息。毕业后自付利息,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
6、国家助学贷款比例:不超过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的20%。
7、我校2004---2005学年度由省工商银行下达助学贷款额度为405万,可少于此数额。
8、申请借款人应符合的条件:
⑴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并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⑶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嗜好;
⑷学习刻苦、成绩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⑸家庭经济困难;
⑹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9、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根据国家政策,借款学生在毕业1至2年后开始还贷、六年内还清。
10、已享受国家、省级奖学金的暂缓;
11、国家助学贷款需准备的材料:
⑴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⑵学生本人生源所在民政部门开具的有效贫困证明;
⑶学生本人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⑷学生本人的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
⑸偿还贷款的承诺书;
⑹两个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为所在区队指导员,一为学生大队领导,或由学校指派)。
1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
学生持本人书面申请书及贫困证明→系审查并汇总申请贷款学生名册→学校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将系报名单张榜公示、审核→经办银行审批→学生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及贷款合同相关资料→贷款发放。
校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