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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海学院奖助政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成绩优秀,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的评定;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的评定。
2、学生奖学金: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面为在校生人数的11%左右。
3、单项奖学金: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鼓励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奖励面为在校生人数的10%左右。分别有立功奖、竞赛奖、半军事管理学生标兵奖、志愿者服务十佳之星奖、优秀毕业生奖和对外交流奖学金。
4、招商轮船奖学金:招商局慈善基金会每年捐赠20万元,奖励85名品学皆优航海类专业学生,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5、航海类专业学生一次性通过考证奖励,不限名额。
6、中国航海学会奖学金:奖励航海类专业在校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比例为1/400。
7、其他社会奖学金: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在校生还有机会获得其他一些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校设置的各类专项奖学金。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具体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金额每生不超过8000元/学年,应贷尽贷不限名额。
2、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人·学年)。
3、社会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有机会获得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校设置的社会助学金。
4、勤工助学: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给予相应酬金,以工助学。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需办理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