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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韶关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大塘校区,邮政编码:512005
黄田坝校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64号,邮政编码:512003
医学院校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1号,邮政编码:51202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韶关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本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本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本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软件工程专业与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软件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 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以及学生奖助学贷等由本校负责,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协办,全部四年均在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本校车辆工程专业与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汽车电子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 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以及学生奖助学贷等由本校负责,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协办,全部四年均在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本校园艺专业与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作物生产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 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以及学生奖助学贷等由本校负责,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协办,全部四年均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本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落实考生就业岗位并在有空编时优先入编。
第十八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试点计划录取进入本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在入学前与定向县(市、区)政府、培养院校签订《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考试或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含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一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本校本科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本校专科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体育类考生,只能且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报考艺术类(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五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农村卫生专项计划、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试点计划相关专业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校企合作办学(与中软国际有限公司合作办学)的广东省示范性软件学院(试办)的软件工程本科专业,只录取有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
本校与澳大利亚联邦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3+1”学分互认双学位项目,接受服从专业志愿调剂考生录取。
本校与澳大利亚联邦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信息管理)(专科)、与英国北安普顿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国际商务(创业管理)专业(专科),只录取有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艺术类(含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体育类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术科成绩高的考生。外省音乐与舞蹈学类本科专业,录取时按考生文化分上线,术科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美术类与体育类本科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按考生术科上线,文化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七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校在浙江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本校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奖助学金类型有: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补偿资助、广东生源新生助学金、广东省建档立卡本专科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补助。
(二)人保财险奖助学金、元果励志奖学金、丽林奖学金、德胜奖学金、雷为有奖学金、香港石景宜刘紫英助学金、黎灿助学金、邓安堂助学金、仲明助学金、军分区助学金、夕阳红助学金、特殊困难临时补助金、勤工助学金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可以申请来校路费补助。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户口本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在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学生在校期间免利息,毕业当年开始还利息,毕业三年后开始分批归还贷款本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陈腾彪
监督电话:0751-8120015
传 真:0751-8120015
电子邮箱:sdjw@sgu.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1-8120066
传 真:0751-8120068
电子邮箱:xsczly@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sg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g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科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韶关学院授权韶关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