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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长春财经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长春财经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高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长春财经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校

       层次:本科

第四条  

长春财经学院净月校区: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街道银杏社区擎天树街58号

长春财经学院农安校区: 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新立村委会烧锅大街58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小学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800元;

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800元;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800元;

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国际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审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800元;

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800元;

税收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投资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经济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800元;

保险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800元;

金融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9800元;

数字经济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800元;

物联网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人工智能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网络与新媒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财经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学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第八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我校设有学校奖学金,同时还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

1.学校奖学金

学校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每学年评定一次,用于奖励成绩优秀、思想品行良好的在校学生,由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

2.勤工助学

我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实训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体育场等部门提供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按月发放工资。

第九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五章招生录取说明

第十条 专业培养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招生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部分课程全英文授课,要求学生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宜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

第十一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时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二条 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我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区、市)招生机构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区、市)招生机构的规定投档,对于实行顺序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区、市),首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当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招生计划补缺录取第二院校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对于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区、市),按照该省(区、市)政策调阅考生档案。对于符合教育部规定的高考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认可各省(区、市)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各科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有一定特长的考生。

3、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

4、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顺序: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综合;文科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综合;高考改革省份为数学、语文、外语。

5、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6、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的录取,按照该省(区、市)公布的当年普通高校录取工作方案执行。

7、在其他省(区、市)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有单独规定的省份,按照该省规定的录取规则执行),即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之间不设级差。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且符合未录满专业录取要求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为止。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8、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ccufe.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58号,邮编:130122 

联系电话:0431-84512713,0431-84551458(传真);

联系人: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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