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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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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实际情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办学层次:本科。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航金大道88号。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及各省有关文件精神,实施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综合评价、选拔和录取适合我校人才培养特点的优秀学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监督工作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全过程的监察与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学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外公布。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原则上予以承认,但增加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教学要求,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统一按英语语种安排,报考我校英语和翻译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考试语种必须为英语。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233号)及相关专业补充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我校对进档考生按照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录取专业。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其他省份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上述排序规则仍相同,则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要求一致。学校录取时按照相关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除广播电视编导)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均须达到生源省份控制线,按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投档规则择优录取。考生进档后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若投档分相同,则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序,若高考文化成绩仍相同,则参考普通类同分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音乐表演专业,只招收声乐方向的考生。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须参加生源所在省份组织的表演类服装表演方向省统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不再组织专业能力考试,原则上安排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录取规则参照普通类专业执行。

第十八条  飞行技术专业录取规则

1.飞行技术专业在江苏省、安徽省招收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首选科目要求为物理,再选科目要求为化学。

2.飞行技术专业体检要求按《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17)执行。

3.对于通过我校组织的飞行学生体格检查合格、心理测试合格、背景调查合格的考生,在其投档分和英语单科成绩分别达到当地当年高考文化总分60%和英语单科总分60%的基础上,按照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4.有关飞行技术专业招生详细要求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2024年飞行技术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教育部要求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经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时专业要求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时应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1.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677号)文件精神,学费收取标准为

序号

专业

类别

专业名称

学费标准
(元//年)

备注

1

文史类

会计学

19800

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2

工商管理、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翻译、思想政治教育、投资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

18000


3

理工类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信息工程、车辆工程

22000

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4

机械电子工程、自动化、物联网工程、新能源汽车工程、机器人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人工智能、网络工程、信息安全、土木工程、飞行技术、交通运输、飞行器制造工程、飞行器控制与信息工程、工程造价、智能建造、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工业设计

20000


5

艺术类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表演、广播电视编导、绘画、书法学

22000


2.根据《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文件精神,住宿费收取标准为:1500//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用以奖励在校优秀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均可在网站或相关招生资料上查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相关通讯信息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航金大道88号    邮编:211156

咨询电话:025-87190011                         传真:025-87190800

监督电话:025-87190895

招生网址:https://zsc.nhjcxy.edu.cn/             电子邮箱:nhjcxyzsc@163.com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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