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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武昌首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学校注册的,有学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有专人负责勤工助学的具体工作,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学生协会等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

  第十一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凡要求学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首先必须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已纳入贫困生档案,再向所在班级辅导员递交书面申请,由院(系)党总支认定审核后,报学生处登记,经学生处审批后备案。

  第十四条  已安排勤工助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核发勤工助学报酬并终止其工作:

1.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工作质量差,无故缺勤;

2.不服从用工单位安排及管理;

3.有违法违纪行为,受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4.领取勤工助学报酬后大吃大喝,请客送礼,铺张浪费;

5.恶意拖欠学费。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五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流动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流动岗位是指岗位固定,但参加的学生流动性相对较大的岗位;

(三)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具体岗位由校内有关单位提供,各有关单位需安排学生勤工助学或临时性工作的,应事先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用工人数等计划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报学生处。

  第十七条  由学生处将单位用工信息通知给各院(系)或从勤工助学档案库中推荐人员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须对学生工作质量及出勤情况认真负责地进行检查考核,并进行准确的记载。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个岗位每月支付酬金不超过300元(含300元)。

  第二十一条 校内流动岗位工作按小时计酬,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每小时不低于5元(含5元)标准计酬。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聘用的,由学校勤工助学基金支付;各用工单位聘用的,从单位的学年度预算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学生处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外出勤工助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经济纠纷,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经济纠纷或意外伤害事故,由各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暂行)》(校教〔2009〕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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