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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大益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大学“大益奖学金”由云南大益爱心基金会发起并捐资设立,旨在奖励、资助优秀、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一条 湖北大学“大益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湖北大学全日制三、四年级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或公益服务的学生。
第二条 云南大益爱心基金会出资40万元设立“大益奖学金”,分四年期,采取定额、定向、连续资助的方式,对受助人进行奖励和资助。奖励和资助标准为2,000元/人/学年,每年奖学金金额为10万元,在三、四年级学生中各评选出25人,共50人。三年级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四年级继续申请奖学金。若四年级学生中有因条件不符合不能继续申请奖学金的,将在同年级学生中增补。
二、申请条件
第三条 湖北大学“大益奖学金”的奖励和资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生活俭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或公益服务类活动,参与学校受资助学生义务服务体系者优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本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学习态度不端正、无进取心的学生。
(三)生活中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和习惯的学生。
(四)上一学年期末考试有“不及格”的学生。
三、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学校成立湖北大学“大益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专门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1名)、学生工作部(处)、图书馆、教务处、财务处、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团委和云南大益爱心基金会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每年10月30日前,符合本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湖北大学“大益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成绩单。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对其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后,确定推荐学生,填写《湖北大学“大益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学院提交的名单进行讨论、审核,确定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
第九条 每年10月10日前,上一学年已接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须向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一年来的学习、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其表现情况进行复核,符合申请条件者,继续发放第二学年的奖学金;不符合申请条件者,不再继续发放奖学金,空缺名额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遴选。
四、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符合捐赠者的相关要求。对于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取消该院所有学生受奖励和资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奖学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其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和受助人的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