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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校各类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资助育人的积极作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全面成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助学金管理细则。

第二条 助学金申报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助学金以学生现阶段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评定依据,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学校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审办法,审批受助学生名单。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各类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各类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助学金的类型、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五条 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

(一)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确定,分为2—3档。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二)社会助学金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面向全校或多个学院的社会助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依据各助学金章程组织评选,面向特定学院的社会助学金由学院依据章程评选。

(三)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助学金,主要包括公费师范生生活补助、非师范生伙食补贴等,以及其他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资助。

(四)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临时出现特殊经济困难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学生。

 

第三章 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每911月集中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助学金的评选严格按助学金捐赠方要求进行,资助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

第九条 助学金评审程序一般为:

1)学校(学院)发布评审信息,学生通过学生信息服务平台或网上办事大厅自愿申报;

2)学生所在班级(集体)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将评审结果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学院审核后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学生资助中心;

5)根据各助学金评选办法,学生资助中心备案或依据章程继续组织评审并公示,学校或社会类助学金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国家助学金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类助学金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卡或校园卡账号。学校各类助学金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遵守财务制度与纪律,尊重出资者意愿,主动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管。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一条 助学金原则上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两周内进行发放。公费师范生生活补助、非师范生伙食补贴按月发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每周进行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努力拓展资助渠道,争取社会资助,各学院设立的助学金的评选管理由学院和资助方商议确定。各学院在评选结束后将受助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核实后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并从当月起中止发放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在提供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或其他消费型不良嗜好;

(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

(五)其他不符合资助方要求的。

第十四条 尚未发放的助学金由学校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应同时将替换的继续享受该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助学金。各项助学金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人武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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