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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政府和学校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等,其中:甲等每年4000元,乙等每年3000元,丙等每年2000元。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5)学习态度端正,勤奋上进;

(6)上学年所学主修专业必修课合格或综合测评排名在本专业或班级前70%或学习成绩较上学年有进步。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与学生评先评奖同步进行,指标数根据教育部分配的名额划拨到学院。

第七条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条件,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本学年受资助情况,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议,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名单及资助等级,并报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

第九条 学院资助工作组对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提出的建议名单及资助等级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在全院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在《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

第四章 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接到国家助学金批复和专款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和计划财务处统一组织按月直接打入学生校园卡对应的银行联名卡账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国家助学金:

(1)购买高档消费品或有高消费行为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获取资助的;

(4)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的,或以其它方式离开学校的;

(5)临时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

(6)其它不符合国家助学金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十三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对弄虚作假者,停发国家助学金并追回已发国家助学金。情节严重者,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停发或追回的国家助学金进入学校助学金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十五条 鼓励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感恩他人,回报社会。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作为下一次资助评定的参考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校学字[2009]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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