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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良性发展,协助贷款经办银行做好贷后管理的有关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本办法中所指的借款毕业生是指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且已经毕业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在校期间是指学生从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起至学生毕业离校的时间段。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毕业离校后是指学生从毕业离校到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的时间段。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合同是指借款学生与贷款经办银行之间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还款协议是指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和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资料确认书是指贷款经办银行提供给借款毕业生填写的《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资料确认书》。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
(一)负责与贷款经办银行联系开展新增国家助学贷款、续放款、还款确认、贷款展期等工作;
(二)负责将借款学生异动情况通知贷款经办银行;
(三)负责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
(四)负责汇总并审核借款学生的各项材料;
(五)负责为借款学生建立档案库,整理借款学生的相关材料并归档;
(六)负责将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逾期未还款学生信息通知到相关学院,并将学院联系学生的情况集中反馈给经办银行。
第九条 财务处
(一)负责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间的资金划拨;
(二)负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三)负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名单将借款学生相应代偿资金划拨经办银行。
第十条 研究生院
建立健全贷款研究生信息档案,负责贷款研究生贷后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院
(一)建立健全借款学生信息档案;
(二)通过各种形式在学生中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组织学生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提高学生诚信还款意识;
(三)组织并指导借款学生填写贷款相关材料,并审核材料是否完整、准确;
(四)及时报送借款学生转学、休学、出国、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督促并指导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五)负责联系逾期未还款学生,并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供逾期未还款学生的有效联系方式。
第三章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各学院要及时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转专业时,转出、转入学院都应向学生工作部(处)上报转专业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同时转出学院应及时将转专业借款学生相关信息移交转入学院,转入学院要及时为借款学生建立贷款档案。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办理了留级、休学、复学手续后,学院需在一周内将借款学生留级、休学、复学通知单复印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转学、退学时,学院要及时通知其到贷款经办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学生凭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到学院办理转学手续,学院在一周内将学生贷款结清凭证复印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时,由学院组织并指导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一式三份)、《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资料确认书》(一式两份)及《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信息采集表》(电子版),学院负责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完整、准确,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对于未填写上述材料的借款学生,学院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每年7月10日前,学院将未办理还款手续的借款学生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工作部(处)。
学院将银行审核后的还款协议在毕业生离校前发放至学生本人一份,学生工作部(处)存档保存一份。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及时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由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学校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必须在学校和经办银行要求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要求提供书面证明或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期间,银行将执行原还款协议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毕业后自愿到中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具体办法按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武汉理工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相关规定执行。在校生和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可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具体办法按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武汉理工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应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并指导学生准备材料,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学生工作部(处)。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其代偿资金下拨学校后,由学生工作部(处)联系贷款经办银行逐步结清学生贷款,财务处负责具体的资金划拨操作。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意外死亡的,学院将法定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复印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按规定程序报送贷款经办银行,核销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贷后管理工作根据学生生源所在地的资助机构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诚信教育是贷后管理的重要内容,学院需开展经常性的诚信教育活动,提高学生诚信意识。
第四章 学生毕业离校后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根据借款学生毕业去向建立借款毕业生信息档案,补充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信息采集表》。
第二十四条 银行向学校提供的逾期未还款学生名单,学生工作部(处)核实学生信息后发送至相关学院。学院及时与逾期未还款学生联系,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并将联系情况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汇总整理后反馈贷款经办银行。助学贷款逾期信息各学院留存备查,并进一步跟踪督促学生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校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学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