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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工商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是政府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进而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依据《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资助对象、人数及金额
(一)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资助人数由当年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三)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优异,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排名居本专业前10%(含10%),无补考科目;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包含30%)的无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必须符合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规定,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上一学年度内,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同等条件下评选时优先考虑:
1.省级竞赛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2.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以上(申请时须提供期刊原件);
3.获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4.在专业学习领域有重要创新或发明创造,经省级以上学术机构认定者。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下发评选通知,经校资助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各系按国家政策、评选办法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系内评选;
(四)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审批表》;
(五)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六)各系汇总学生班级初选名单后,对照评选条件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候选名单,上报校资助管理中心并提交资助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七)召开集中评审会,由资助领导小组进行集中评审,评审结束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原则上同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办法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闽农林大东方〔2012〕44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