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青岛大学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 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青岛大学学校代码:11065
第四条 学校地址:浮山校区(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金家岭校区(青岛市松岭路93号)
松山校区(青岛市登州路38号)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七条 学校概况:
青岛大学位于历史文化名城青岛,承载着青岛这座城市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充满了浓郁的时代气息。
学校办学起源于1909年创办的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百十年来,学校始终薪火相传,砥砺奋进,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30余万各类人才,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学术精英、治国栋梁和行业翘楚,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是山东省属重点综合大学,山东省与青岛市共建高校,建有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华文教育基地,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地方高校第一批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高校、教育部第一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和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教育部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教育部高校教师考核评价改革示范性高校、教育部来华留学示范基地。
学校有浮山校区、金家岭校区、松山校区三个校区,占地2655亩,建筑面积114万平方米。正在规划建设占地3200余亩的胶州科教园区。固定资产28亿元,馆藏图书313万册,电子图书140万册。主办7种学术期刊。
学校设有36个学院和医学部,101个本科专业,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等11个学科门类。现有8个博士后流动站,1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博士专业学位类型2种(涵盖18个培养领域);37个一级学科硕士点,硕士专业学位类型23种(涵盖81个培养领域)。拥有国家重点学科2个,山东省重点学科20个,山东省一流学科7个;临床医学、工程学、化学、材料科学和神经科学与行为学5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系统科学和纺织科学与工程2个一级学科进入教育部全国一级学科排名前十名。
学校现有在校生46000余人,其中本科生34000余人。教职工39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2595人,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1627人。现有全职院士、外聘院士15人,万人计划学科领军人才、万人计划教学名师、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国家优青、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等34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56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27人,泰山学者73人,省级教学名师17人。5人入选2018年“中国高被引学者榜单”。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1个,教育部创新团队1个,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2个。
学校建有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示范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国家“111”计划)、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研平台5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7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7个,教育部卓越计划试点专业7个,省级特色专业15个;国家精品开放课程6门,省级精品课程51门;国家教学成果奖6项,省级教学成果158项,省级教学团队7个;山东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5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40余个。
“十三五”以来,学校共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国家级项目457项。其中,2018年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63项,列全国高校第54位。发表SCI收录论文6300余篇,其中2018年发表SCI论文2435篇,增长率列全国高校第9位。ESI高被引论文123篇。2项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获授权专利1296件。在2019USNews最佳大学排名中列全球第959位、全国高校第82位,在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行榜中列全球第701-800位、全国高校第80位。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连续五年位列中国最佳医院排行榜百强,2018年列第69位,成为山东省上升势头最为显著的医院。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战略,与近30个国家和地区的177所院校建立友好交流合作关系,发展各类师生交流、联合培养、合作科研项目200余个。在国外建立孔子学院2所,经教育部批准的本科合作项目9个。近年来,在学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来自60多个国家和地区。
站在新的历史方位,青大人正肩负着新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秉承“明德、博学、守正、出奇”的校训精神,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内涵发展为核心,立足青岛、融入青岛、服务青岛,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中求发展,在“双一流”建设中求突破,勇担使命,奋发图强,努力向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一流大学迈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青岛大学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我校监察室负责受理举报或投诉(通信地址:青岛市宁夏路308号青岛大学监察室;邮政编码:266071;电话:0532-85953137)。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第十一条 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普通高考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制定2019年本科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专业+专业类”招生模式。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审批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根据经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同时在青岛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上发布录取结果。
第十六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青岛大学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即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对部分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录取原则根据相关政策执行。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成绩要求为“4B1合格”,同一专业志愿内考生专业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学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特殊类按以下原则录取:
(一)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山东省内
美术类考生的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240分以上(含240分)方有资格填报我校志愿。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艺术类投档规则向我校投档,入档考生我校将按山东省美术专业统考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统考成绩未达到240分者不予录取。
2.山东省外
对文化成绩上线的考生,根据各省专业招生计划,按其所在省专业统考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3.若专业成绩相同,参考高考文化投档成绩。
(二)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规则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艺术类投档规则向我校投档,入档考生我校将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三) 音乐与舞蹈类专业录取规则
1.山东省内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艺术类投档规则向我校投档,入档考生我校将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联考成绩,择优录取。其中报考音乐学(理论方向)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400分以上(含400分),未达到者不予录取。专业主项不在我校公布的专业(方向)招收范围的考生,将退档不予录取。
2.山东省外
文化课成绩上线的考生,根据各省专业招生计划,我校将按考生报考的专业(方向)志愿,以各省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主项不在招生范围的考生,将退档不予录取。
3.若专业成绩相同,依次参考专业主项成绩、高考文化投档成绩。
(四)体育教育专业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学校执行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体育类相关专业的录取政策,在投档范围内,按照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参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五)综合评价招生录取
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按照《青岛大学2019年本科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高水平运动员录取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及《青岛大学2019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考生。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收费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学校建立奖、贷、补、助、减、免等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考生弄虚作假违纪行为,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青岛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 83780001、83780002~9
邮 编:266071
学校网址:https://www.qd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qd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