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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台州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台州学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台州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0350,浙江省院校代码:002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台州学院。

第九条  办学地点:

椒江校区: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1139号;

临海校区: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605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和批次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录取要求

(一)身体健康要求:学校依据教育部等部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执行。对规定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二)外语语种及单科成绩要求:英语(师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录取时,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5分;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时,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其余专业录取时对外语语种及单科成绩不作要求,但学生入学后修读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三)无性别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及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在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之间。

第十六条  录取办法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一)普通类

1.浙江省

浙江省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2.浙江省外

进档考生录取办法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组)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者,先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顺序择优录取。

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录满为止。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新高考改革省份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其余按照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二) 艺术、体育类

1.艺术类

学校采用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对文化成绩和专业省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省统考成绩、高考总分、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低排序依次择优录取。综合分成绩(满分为750分)具体折算方法:

(1)浙江省

综合分成绩=高考总分(文化总分+政策加分)×50%+专业省统考成绩(折算成100分)×7.5×50%。

(2) 浙江省外

单独设定艺术类考生投档分计算方法的生源省份,按照所在省统一的综合分折算规则并录取。未设定计算办法的生源省份,则采用浙江省艺术类综合分计算办法。

2.体育类

对文化、术科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综合分成绩(满分为750分)具体折算方法:综合分成绩=高考总分(文化总分+政策加分)×50%+术科成绩×7.5×50%。

若综合分相同,则按术科成绩、文化总分、单科成绩(语文、数学、外语)顺序依次择优录取。

体育专业特招生按照《台州学院2021年体育专业特招生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三)三位一体、定向、专升本、单独考试、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侨生等招生类别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学分制学费标准预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 学年开始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预收,学年结束后结算。

第十九条  学校具有完善的“奖、助、贷、补、减”资助工作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三台”特等奖学金、校一、二、三等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到开通“绿色通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学校网址: https://www.tzc.edu.cn

招生网址: https://zs.tzc.edu.cn

微信公众号:台州学院招生

咨询电话: 0576-88669696

第二十一条  定向计划、单独考试、专升本及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校2021年与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合作进行两年制的专升本培养,考生录取后在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就读,修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学校本科文凭。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台州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监督电话:0576-88665794。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生源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本章程若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台州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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