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手机版]
扫一扫关注学校更多资讯
吉林医药学院奖、贷、助、减、免、补资助政策
一、减免学费的范围
1. 凡学校在籍的统招本、专科学生,因家庭经济确有特殊困难,且表现较好者可申请减免学费;
2. 减免学费只限于减免学院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学院有关部门收取的其它杂费。
二、减免学费的数额
减免学费的数额为应收学费的50%。
三、减免学费的条件
1.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
2. 孤儿、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3. 父母双方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4. 家庭所在地遭遇突发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无能力支付当年度学费者;
5. 有其它特殊原因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
1. 上年度内有不及格课程者;
2. 上年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 平时吸烟、喝酒者、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4. 高档消费、拥有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时装或化妆品;
5. 经常不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6. 上年度内思想品德考核成绩没有达到50分者;
7.学生减免学费后如果发生以上情况,则取消减免资格并令其补交学费。
五、减免学费的申请审批程序
1.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学生评议,班委会提出意见,附学生父母所在单位或当地乡(镇)政府证明及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证明,报院(系)党总支部。
2. 各院(系)党总支部对申请减免者的材料及平时表现进行审查,提出减免意见,确定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
3. 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4. 办理减免学费申请手续时间为每年11月份。
5. 新生入学时,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持当地县、乡(镇)、村三级政府民政部门开据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可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申请缓交学费,入学后三个月,按本规定对符合减免条件者进行减免学费;在校生按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办法。
第二条 优秀奖学金
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本专科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三条 评定范围: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 优秀奖学金的等级、金额、所占人数的比例:
一 等 1600元/生·学年 占专业年级总人数的3%
二 等 800元/生·学年 占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0%
三 等 400元/生·学年 占专业年级总人数的20%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进行全面考核后确定。
第六条 受两次(含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者,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学期内不能评奖学金;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学年内不能评奖学金。
第七条 集体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全体成员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学期内综合测评成绩占前33%者,有资格参评奖学金。
第九条 凡考试、考查课一科不及格者,本学期无资格参评奖学金;学生留降级期间不能评奖学金;最后一学期或学生生产实习期间不参评奖学金。
第十条 奖学金实行按学期评定,按学年发放,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评完。
第十一条 奖学金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发放
一、由年级、专业测评小组评选出获奖学金学生的初选名单,经辅导员、系审核,在同年级同专业期班公示三天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
二、学校审批、公示、批准后,通过财务处将奖学金于每学年开学初一个月内发给学生本人。如果因某种原因未能按时发放,学校将向学生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获得优秀奖学金者同时获得荣誉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ΟΟ七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施行,其解释修改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为适应高等学校教育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培养学生的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政策和吉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必须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勤工助学有偿劳动应与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严格区分,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不允许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报酬;学生社团、学生文艺团体、体育团体等正常活动和训练,也不纳入勤工助学岗位范畴。
第九条 勤工助学包含校内和校外两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参加校内的图书资料整理、学报校对、实验室和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及后勤服务等岗位。
第十条 勤工助学基金应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平均发放。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负责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严格要求自己,“自尊、自立、自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问题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分。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以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学校和自身的声誉。
第二十一条 对私自盗用学校勤工助学名义组织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坚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我校在籍的本、专科生。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其解释修改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为了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所制定的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是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同学,表现积极,集体荣誉感强;
5. 学习勤奋刻苦,入校后历年综合素质测评列班级学生前1/3;无任何考试不及格现象;
6.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二次以上(含二次)学校一等优秀奖学金,参评时间的上一学年获得学校一等优秀奖学金;
7.每学年至少获得一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8. 全国大学英语4级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计算机能力通过学校要求的相应等级。
二、具体条件
以下条件参评者必须同时具备其中三项及以上方可参评:
1.在校级或以上各类比赛中(如知识竞赛、艺术类竞赛、体育比赛等)获奖学生;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表现突出,认真撰写社会实践报告并获奖者;
3.校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
4.担任各级学生干部或社团主要负责人满一年,并取得优秀成绩者;
5.获得国家或省级技术、劳动证书者;
6.自强励志、志愿服务、社会工作、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出色,事迹感人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1. 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2. 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的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各院、系将学生申请表、综合材料整理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学校国家奖学金评议小组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完成在校内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4.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核准,并将最终评审结果上报省级教育部门。
5. 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报教育部审批。
6. 教育部统一印制当年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各院(系)组织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填写《吉林医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表》,按表格中相关要求签章完毕后,将评定表于规定时间装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 学校接到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和专款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和财务处统一组织,将学生奖学金直接打入校园卡对应的银行联名卡账户。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奖学金评选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鼓励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感恩他人,回报社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为了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所制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是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品学兼优;
2.通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同学,表现积极,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5.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学习态度端正,勤奋上进;
7.无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适合该荣誉称号的表现。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入校后历年综合素质测评列班级学生前1/3,自入校以来无任何考试不及格现象;
2.参评时间上一学年至少获得二次(含一次学校二等优秀奖学金)学校优秀奖学金;
3.参评时间上一学年至少获得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校级荣誉称号;
4.在校期间无任何违规违纪及受处分现象;
5.表现积极,踊跃参加校内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6. 积极参加义务劳动,有群众基础,在同学中间反响较好。
7. 不符合本条第1-3所列条件者:
必须在参评时间上一学年连续两次获得学校奖学金(其中一次二等优秀奖学金)者方可申请,其余条件不变。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1. 名额分配:每年9月30日前,学校依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各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指数,结合全校情况,统一衡量,分配名额至院(系)。
2. 各单位(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
3. 各院(系)组织学生根据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具体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向所在的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A4纸一页打印,照片可不贴)。
4.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条件,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本学年受资助情况,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议,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建议名单,并报院(系)资助工作组审核。
5. 院(系)公示:院(系)资助工作组对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以规定形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 全校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单位名单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7. 各单位统一领取学生励志奖学金证书及《吉林医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表》,按表格中相关要求签章完毕后,将评定表于规定时间装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 学校接到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和专款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和财务处统一组织,将学生奖学金直接打入校园卡对应的银行联名卡账户。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鼓励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感恩他人,回报社会。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作为下一次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参考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为了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综合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所制定的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A、B、C三等,其中:A等每年1000元,B等每年2000元,C等每年3000元。按10个月发放。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同学,表现积极,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5.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学习态度端正,勤奋上进;
7.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无不及格现象或综合测评排名在本专业或班级前80%或学习成绩较上学年有进步。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1. 名额分配:每年9月30日前,学校依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各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指数,结合全校情况,统一衡量,分配名额至院(系)。
2. 各单位(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
3. 各院(系)组织学生根据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向所在的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A4纸 一页打印,照片可不贴)。
4.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条件,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本学年受资助情况,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议,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名单及资助等级,并报院(系)资助工作组审核。
5. 院(系)公示:院(系)资助工作组对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提出的建议名单及资助等级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在全校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 全校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单位资助名单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7. 公示要求:我校国家助学金采取一次评定、分次公示的制度:即每年10月份根据省教育厅、学校相关文件要求评定本年度秋季助学金人员,必须完成班级、院(系)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5月份,各院(系)依本学年上一学期秋季助学金人员名单,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各专业期班春季助学金人员,并将最终名单在班级、院(系)必须完成至少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发放及管理
第八条 学校接到国家助学金批复和专款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和财务处统一组织,将受助学生资金直接打入校园卡对应的银行联名卡账户。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国家助学金:
1.购买高档消费品或有高消费行为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获取资助的;
4.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的,或以其它方式离开学校的;
5.临时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
6.不思进取,考试作弊或者专业考试课成绩不合格者;
7.其它不符合国家助学金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十一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对弄虚作假者,停发国家助学金并追回已发国家助学金。情节严重者,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停发或追回的国家助学金进入学校助学金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十三条 鼓励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感恩他人,回报社会。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可作为下一次资助评定的参考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助学金评选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吉林医药学院省政府奖学金实施办法
省奖学金由吉林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吉林医药学院省政府奖学金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省政府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同学,表现积极,集体荣誉感强;
5.学习成绩优秀,入校后历年综合素质测评列班级学生前1/3;无任何考试不及格现象;
6.评定时间的上一学年获得二次学校优秀奖学金(含一次二等以上奖学金);
7.参评时间的上一学年至少获得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8.在校期间无任何违规违纪及受处分现象;
9.表现积极,踊跃参加校内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10.全国大学英语4级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计算机能力通过学校要求的相应等级;
11.在同一个学年内,省政府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兼得。
三、名额分配办法
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给的奖学金名额按照实体单位学生人数按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四、申请、审批程序
1.学生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提出申请,详述申请理由。
2.院(系)审批
各院(系)根据本单位的申请情况,在本单位的名额额度内,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和评选。在审批评选时应该根据上述申请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获奖学生为特别优秀的学生。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全院公示
学生处对各院(系)审批上报的候选人进行整理复核,在全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学院批准
学生处将经过公示后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的名单作为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报省教育厅审定。
五、奖金发放
学院收到省教育厅奖学金的拨款后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本办法于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开展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在我校更加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机构设置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及各系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作为成员,负责与吉林省教育厅、经办银行就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协调与联系。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条 对象、方式、限额
1.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2.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无担保信用贷款方式,自2010年起,国家助学贷款全部经由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统一办理,申请学生必须进入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及还款等操作。
3.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限额4600元/人·年,用以支付当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三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持有大学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发放的学生证;
4.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认真、思想品德良好;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四条 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
1.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的系提出申请,首次贷款的学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填写提交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贷款并愿意监督学生还贷);
(4)乡镇(含)、区(含)级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省教贷办及高校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系对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各系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统一组织填写。
2.各系对贷款学生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
3.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复核有关材料,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各院系组织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的个人信息录入及完成贷款申请等工作。
4.学校审核贷款学生录入的贷款信息,报省教育厅贷款办批准。
5.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学校打印学生贷款合同,并发至院系。
6. 院系组织学生统一签贷款合同。
7. 合同签署完毕,学校将已签合同人数报送至省教育厅贷款再次审核。
8.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学生合同,等待放款。
第五条 助学贷款的期限、展期、利率和贴息
1.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或有关单位的全额贴息,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
3.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
4.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5.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省教贷办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6.对没有按照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六条 助学贷款的本金偿还
1.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学生根据就业情况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24个月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2.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登录国家开发银行更新个人信息,如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家庭住址、还款方式等情况;
3.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4.学校采取还款跟踪制度,将贷款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定期与学生及学生就业单位联系;
5.学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违约行为上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并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七条 贷款合同的变更
1.贷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贷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学生应通过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及办理相关手续。
2.在借款期间,学生因出国(境)留学或到国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3.贷款学生转学。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的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或者终止贷款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将采取立即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5.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查同意后,由省教贷办统一报省行审批,批准后由学校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条 助学贷款的终止
贷款学生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办银行可终止其贷款: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有关部门刑事制裁或校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2.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者;
5.借款学生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创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后,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档案的建立及维护
1.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对其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记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经办银行。
2.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各系为贷款学生建立信用档案,开展对贷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广泛开展“成材教育活动”,引导和鼓励贷款学生努力学习,成才报国。
第十条 违约学生的处理
1.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2.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省开行、省教贷办和学校贷款办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其家庭和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附则
1.其他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2.本细则从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其解释修改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