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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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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民办独立学院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016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工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制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400元;

土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400元;

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机械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车辆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通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商务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机器人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智能制造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新能源汽车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为了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在新生入学期间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经济困难的新生,在入学报到等环节安排有专人接待,帮助新生及家长解读国家资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协助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0431-84535021。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经系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审小组认定,学生工作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核,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帮助,努力做到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并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四年的学业。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学生需主动向学校说明家庭实际的经济状况,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同时,我校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除商务英语专业、英语专业只招英语外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一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政策。

2.开设的所有专业均无单科成绩限制。

3.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规定执行。

4.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投档顺序,依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择优录取,无分数级差要求并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投档原则录取。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在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进行排序,优先录取实考分数高的考生。

5.专业录取: 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均满足除会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学、法学以外的其它专业志愿要求。会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学、法学专业按招生计划,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满额为止。内蒙古自治区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6.江苏省进档后的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安排专业。

普通类考生报考要求选修测试科目等级CC及以上,必修测试科目等级4C,技术科目合格。如普通类进档考生投档分相同,则按照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史类以语文(含附加分)、外语、数学为顺序,理工类以数学(含附加分)、外语、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普通类进档考生投档分及各科目分数均相同则结合考生两门选修测试科目等级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A+→A+B+→AA→B+A+→A+B→AB+→B+A→BA+→A+C→AB→B+B+→BA→CA+→AC→B+B→BB+→CA→B+C→BB→CB+→BC→CB→CC;如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仍相同,则比较考生四门必修测试科目等级之和(A等级赋3分,B等级赋2分,C等级赋1分,D等级不赋分)。若考生四门必修测试科目等级之和再相同,则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等其他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艺术类考生报考要求必修测试科目等级D不超过3门。若进档考生综合分相同则比较专业课总分,若专业课总分相同则比较文化课总分,若文化课总分相同则以语文(不含附加分)、外语、数学为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艺术类进档考生投档分、专业课总分、文化课总分及各科目(语文不含附加分)成绩均相同,则比较考生四门必修测试科目等级之和(A等级赋3分,B等级赋2分,C等级赋1分,D等级不赋分)。若考生四门必修测试科目等级之和再相同,则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等其他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7.艺术类录取原则: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并取得合格证书,同时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所在省确定的录取原则,录取时按综合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各省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吉林省考生综合分=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

辽宁省考生综合分=文化课成绩*50%+专业课成绩

浙江省考生综合分=高考总分(含政策加分)*50%+专业省统考成绩*7.5*50%

内蒙古考生综合分=文化课成绩*40%+专业课成绩*60%

河北省考生综合分=文化总分(含政策加分)*30%+(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满分)*750*70%

江苏省考生综合分=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总分

山东省考生综合分=文化课成绩*30%+专业课成绩*70%

8.考生等效分数相同时,普通类考生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史类以语文、外语、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以数学、外语、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艺术类考生则先比较专业课成绩;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比较文化课总成绩;若文化课总分相同,则按文化课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cutchi.com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016号

联系电话:0431-82684666  84535126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此章程由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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