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实施“阳光工程”,坚持依法治招,保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合理地选拔到符合培养要求的优秀新生,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Gansu Normal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 11561
第四条 学校性质:省属公办院校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院系部负责人、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全面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下设本科招生工作小组,具体研究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招生工作同时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第二章 进档考生录取规则及要求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十二条 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招生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录取及专业分配办法:根据录取规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普通文理科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不设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如录取计划满额,遇平行分数考生时,则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生计划录取并分配相关专业;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生计划录取并分配相关专业;藏语类专业文科按藏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计划录取并分配相关专业;藏语类专业理科按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计划录取并分配相关专业。当考生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对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照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位次排序靠前的考生。
第十六条 甘肃省艺术、体育类各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按其相关规则录取。即美术、书法类别由高考成绩和专业成绩按照一定比例折算后生成排序成绩(排序成绩=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750×300×30%+专业课成绩×70%,最终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唐卡、声乐、器乐、舞蹈、田径、篮球足球排球、武术体操等类别的排序成绩为专业课成绩。然后按排序成绩分类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按位次优先的原则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若排序成绩相同时,则美术、书法类考生按专业课、语文成绩高低排序录取;唐卡、声乐、器乐、舞蹈、田径、篮球足球排球、武术体操等类别按考生文化课、语文、数学成绩高低排序录取。
除甘肃省外艺术、体育类专业使用专业课统考成绩且该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所在省投档规则进行审核录取;使用专业课统考成绩且该专业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要求在专业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录取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专业课、文化课成绩相同时,参照第十四条中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专升本录取工作在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办法遵照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文件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于各省(区)规定的加分政策均予以认可。经加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专业分配的成绩依据。
第十九条 专业加试要求:学校招收的藏语类专业根据所招生省(区)的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加试藏语文。
第二十条 甘肃省内少数民族预科生的招生录取,按规定的批次进行,降分幅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按志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学习一年,经考核合格即可取得正式学籍,享有学校普通学生的所有待遇。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文化成绩及艺术体育类专业课成绩测试等复查,凡发现专业、体检或其它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假冒顶替入学学生随时发现随时清退,学校将保留进一步追查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史类专业学费3800元/学年,理工、体育类专业学费40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学费43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6500元/学年。
校企联合办学专业学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7]407号):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移动互联开发)、网络工程(云计算方向)专业学费8500元/学年,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方向)专业学费9000元/年。
2.预科生收费标准(甘价费[2006]120号):本科预科学费15000元/学年。
3.住宿费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公寓住宿费900元/学年。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甘肃省发改委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贷、助学金:
为保证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奖、贷、助”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具体资助措施及资助项目可登陆我校学生处网站查询。(http://xsc.gnun.edu.cn/index.htm)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公布后若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咨询、监督方式:
学校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知合玛路233号
邮政编码:747000
咨询电话:0941-8253168
传 真:0941-8253168
学校网址:http://www.gnun.edu.cn
Email:gsmyzsb@163.com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