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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长春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年度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大学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层    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

卫星广场校区(东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街道卫星路社区卫星路6543号。

高新校区(西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德乡科苑社区卫星路8326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业名称层次收费标准(元/年)
汉语国际教育本科3500
机械工程本科3500
车辆工程本科3500
特殊教育本科3500
汉语言文学本科3500
政治学与行政学本科3500
公共事业管理本科3500
数学与应用数学本科3500
园林本科3500
食品质量与安全本科3500
食品科学与工程本科3500
机械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本科23000
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高职(专科)18000
学前教育本科3500
学前教育高职(专科)3300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高职(专科)3300
电子商务高职(专科)3300
工业工程本科3800
财务管理本科3800
工商管理本科3800
会计学本科3800
旅游管理本科3800
市场营销本科3800
物流管理本科3800
工商企业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高职(专科)14000
材料科学与工程本科3800
材料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本科25000
风景园林本科4000
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4200
经济学本科4200
金融学本科4200
金融工程本科4200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本科4400
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本科250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科4400
软件工程本科4400
通信工程本科4400
网络工程本科4400
物联网工程本科4400
信息与计算科学本科4400
自动化本科4400
智能制造工程本科4400
网络空间安全本科4400
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本科23000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本科4400
人工智能本科4400
机器人工程本科4400
英语本科4600
日语本科4600
俄语本科4600
西班牙语本科4600
捷克语本科4600
针灸推拿学本科4600
康复治疗学本科4600
俄语(中外合作办学)本科20000
波兰语本科4600
音乐学本科6200
音乐表演本科6200
网络与新媒体本科6200
舞蹈表演本科6200
视觉传达设计本科5400
环境设计本科5400
绘画本科5400
动画本科5400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中外合作办学)高职(专科)15000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长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我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内容。

此外,我校还设立了校内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

第八条 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学生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相应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俄语、西班牙语、波兰语、俄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所有招生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高考体检,我校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调档原则

学校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严格执行各省(区、市)确定的分数线。录取时,在实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00%调阅考生档案。

2.接收考生电子档案原则

在实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优先接收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当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时,择优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优先接收先投档的考生,再按未录满的招生计划依据投档顺序择优接收后投档的考生。

3.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录取及专业安排原则

学校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根据学校在相关省份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以完成招生计划为基准1:1范围内,按照每名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逐一进行检索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当检索录取完所有范围内考生后,对所报专业志愿都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如遇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则按同分比较原则(见本录取规则11)进行比较录取。

5.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动画、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

美术学和设计学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分数线,且根据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院校投档原则投档到我校后,再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总分×60%+专业课成绩总分×100%。

(2)音乐表演专业

音乐学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分数线,且根据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院校投档原则投档到我校后,再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音乐学专业

音乐学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分数线,且根据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院校投档原则投档到我校后,再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总分+专业课成绩总分。

(4)舞蹈表演专业

舞蹈学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分数线,且根据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院校投档原则投档到我校后,再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残障生单考单招录取原则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残障生单考单招实行学校单独命题、单独录取,详见当年《长春大学高等特殊教育招生简章》。

7.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相关招生省份都已申请单独设置投档单位(专业组)。对进档但未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只在投档单位(专业组)内进行专业调剂。

8.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9.内蒙古自治区录取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10.高考改革试点省(市)的录取要求

按照学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该省(市)公布的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和有关办法。

11.同分比较原则

非高考改革省份的非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据我校规定的科目顺序及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理科规定科目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综合;文科规定科目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综合。

非高考改革省份的艺术类专业:动画、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以及音乐学专业的进档考生按学校专业录取原则计算的综合成绩相同,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的进档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依据我校规定的科目顺序及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动画、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以及音乐学专业规定科目顺序为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综合;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规定科目顺序为文化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综合。

高考改革省份的非艺术类专业:采用“3+3”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据我校规定的科目顺序及单科成绩择优录取。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最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第三高成绩的选考科目。采用“3+1+2”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据我校规定的科目顺序及单科成绩择优录取。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首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的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再选科目。

高考改革省份的艺术类专业:采用“3+3”模式的省份,动画、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以及音乐学专业的进档考生按学校专业录取原则计算的综合成绩相同,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的进档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依据我校规定的科目顺序及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动画、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以及音乐学专业规定科目顺序为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最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第三高成绩的选考科目;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规定科目顺序为文化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最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第三高成绩的选考科目。采用“3+1+2”模式的省份,动画、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以及音乐学专业的进档考生按学校专业录取原则计算的综合成绩相同,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的进档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依据我校规定的科目顺序及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动画、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以及音乐学专业规定科目顺序为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的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再选科目;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规定科目顺序为文化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的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再选科目。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c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6543号

邮政编码:130022

联系电话:0431-85250087

联系人:长春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我校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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