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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厦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运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教学〔2019〕2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评议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校领导、各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在校学生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我校分两档实施,即特别困难4500元/人·年、困难2800元/人·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具有厦门华厦学院学籍的统招学生;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本学年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被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个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个人申请。学生直接登录“福建助学APP”系统进行线上申请。
(二)院(系)审核。院(系)评审工作组根据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的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对资助等级提出认定意见。院(系)将评审意见结果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院(系)评审工作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该学年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结果。
(四)结果公示。院(系)对该学年拟推荐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提出质疑,院(系)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将最终形成的院(系)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报送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定期导出“福建助学APP”系统数据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以市资助中心集中支付和校内统一支付形式按学期发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
(一)违法违纪受到法律处理或学校处分者;
(二)学生发生学籍异动者;
(三)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四) 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者;
(五) 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助学金与校内各类助学金在原则上不能同时兼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