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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东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陇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陇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陇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陇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为陇东学院,英文译名“Longdong University”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0738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
第九条 办学地点: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45号
第十条 学历与学位规定: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4-8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陇东学院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概况:陇东学院是一所全日制综合性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地处甘肃省庆阳市,前身是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庆阳师范专科学校,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陇东学院。2013年通过本科教学合格评估,2015年被甘肃省列为首批转型发展试点院校,2017年被甘肃省学位委员会确定为硕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2022-2023年被教育部列为华东理工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对口支援学校。学校实行省地共建、以省为主的办学体制。
学校现占地面积14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57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0.7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4亿元,馆藏图书202.36万册。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7196人,面向全国28个省市区招生。现有教职工1344人,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人员564人;博士、硕士学位教师880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4人,省优秀专家、领军人才、人才工程、“园丁奖”和“成才奖”等获得者54人,43人享受甘肃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津贴,1名“甘肃省飞天学者特聘计划讲座教授”,4名“甘肃省飞天学者特聘计划青年学者”,118人获“陇原人才服务卡”;兼任兄弟院校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96人。
学校设马克思主义、文学与历史文化、教育与体育、经济管理、数学与信息工程、农业与生物工程、艺术、石油化工、土木工程、智能制造、医学院、地理与城乡规划、新能源等13个二级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招生专业42个,涉及文、理、教、工、农、管、法、医等11个学科门类。
学校加入了《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先后派出学生到美国、白俄罗斯、乌克兰、罗马尼亚、波兰等国家留学。学校与美国中央俄克拉荷马大学、美国北亚利桑那大学,意大利图西亚大学、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工业技术大学、白俄罗斯国立技术大学、韩国国立全北大学等23所院校签署了合作协议,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战略联盟发起院校。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延安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等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招收来自老挝、蒙古、哈萨克斯坦等国家的留学生来校学习。与兰州大学、西北师范大学、甘肃农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安石油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师范大学签订校校合作协议。每年选送优秀学生到兰州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等院校学习。学校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中国软件专业人才培养工程(CSTP)等9家企业联合成立了陇东学院微软IT学院。挂牌成立庆阳数据信息产业研究院。与达内集团、杰普公司共建信息与计算科学(大数据分析与开发方向)等4个专业,与深圳艾比森公司合作,组建“艾比森班”。学校与庆阳市七县一区和中国石油庆阳石化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等单位签订校地校企合作协议,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苏州、扬州、西安和新疆等地建立产学研合作及实习就业一体化基地。年度平均就业率和学生参加全国全省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成绩居全省高校前列。2023年学校被评为“甘肃省大学生就业工作示范性高校”。
学校扎根高天厚土的陇东黄土大塬,浸润“岐黄故里、周祖之乡”厚重的历史文化,传承弘扬南梁精神,致力于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素养、工匠精神”的应用型人才,学校先后为社会培养各类应用型人才11万余人。先后获“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高校优秀校园文化活动成果奖”,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校园”称号,“陇东大讲堂”荣获“全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创新奖”,大学生暑期“三下乡”活动多次受到教育部、团中央表彰奖励。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建设西部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办学定位,以申硕工作为统揽,坚定举红色旗帜、走特色之路的发展战略,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贯彻新发展理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研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扩大开放合作办学,全面深化校内综合改革,有力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努力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陇东学院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陇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及宣传工作,对以陇东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陇东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同位次考生的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调整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投档比例,按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00%,其他省份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普通文理类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组内同分排位顺序录取,排位顺序也一致的,按照文化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确定)。当普通文理类专业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以专业组为投档单位进行招生录取的省份须在组内专业进行调整);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将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文理(历史类/物理类)兼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分别公布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均使用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使用各省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考成绩;音乐学专业使用各省音乐类(音乐教育)专业统考成绩;舞蹈学专业使用各省舞蹈类专业统考成绩;体育教育专业使用各省体育类统考成绩。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艺术体育类省份/批次,将按照考生所在省平行志愿投档规则进行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考生专业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依次排序),录满为止。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艺术体育类省份/批次,艺术体育类各专业将在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艺术体育类本科批最低控制线后,依据考生志愿,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依次排序),录满为止。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时均无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三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日语、俄语,其他语种考生可跟随英语专业第二外语课程(日语、俄语)学习并作为公共外语学分,也可选择修读大学英语。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加分成绩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配。
第二十五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继续实施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少数民族专项等计划,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其中小学全科型教师计划录取学生在注册学籍前,须与学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培养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录取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面向甘肃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具体政策按照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面向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具有甘肃省普通高校学籍的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和在甘肃省应征入伍并有退役证的省内外普通高职(专科)学历应往届退役大学生士兵招收专升本学生,招生录取按照甘肃省招委会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学校专升本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或我校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体检,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以及体育、艺术类专业课成绩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为尊重学生专业发展需求,发挥学生专长,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具体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艺术体育类、中职对口招生、专项招生及专升本录取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学费收费标准实行预收结算制,基本学费标准为:1、文科类3800元/生·年。2、理科类4000元/生·年。3、工科类4400元/生·年。4、艺术类6500元/生·年。5、体育类4000元/生·年。6、外语类4300元/生·年。7、护理学、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4600元/生·年。8、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预科期间学费15000元/生·年。(详见甘发改收费〔2012〕1871号、甘发改收费〔2015〕998号、甘发改收费〔2016〕96号、甘发改收费〔2016〕437号、教高函〔2019〕2号、教高函〔2020〕2号文件);住宿费900—1200元/人·学年。(详见甘发改收费〔2016〕520号),以上收费标准若有变化,学校将按照甘肃省发改委最新批准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
1.国家奖助学金
A.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8000元/人·年;
B.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5000元/人·年;
C.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3300元/人·年,具体资助标准由学校按照每生2000元,3300元,4500元三档确定。
2.陇东学院奖学金
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设三个奖项: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三等奖学金600元/人·年。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开学报到时携带“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助学贷款“回执校验码”确认手续。
第三十四条 陇东学院网:https://www.ldxy.edu.cn/;陇东学院招生网:https://www.ldxy.edu.cn/jwc/;mail:306628599@qq.com;电话:(0934) 8651606,8651607;传真:(0934) 8658679;通讯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45号 陇东学院教务处;邮编:745000。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原有普通本科招生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若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4年陇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陇东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