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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招生

西北师范大学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含艺术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西北师范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西北师范大学

英文译名: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736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

第九条  办学地点:西北师范大学本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967号;西北师范大学敦煌学院,甘肃省敦煌市新城区古城路2号。

第十条  学历与学位规定: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在规定的修业年限(3-6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由学校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概况:西北师范大学发端于1902年建立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现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建设的重点大学,2020年被列为甘肃省人民政府支持进入国家一流大学建设行列的省属高校。学校现有教育学、化学、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史、数学、物理学、地理学、心理学、生物学、美术学、教育博士等1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含1个专业博士学位),2个二级学科博士点(不含一级学科覆盖点),30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个二级学科硕士点(不含一级学科覆盖点),18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有2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36个省级重点学科、7个省级优势特色学科,化学、材料科学、工程学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有79个普通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9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22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17个),已形成较为合理的学位授权体系,涵盖了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个学科门类。现有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国家级研究院1个,国家级星创天地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教育部创新团队2个,教育部研究中心3个,教育部战略研究基地1个,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7个,省级重点实验室5个,省级研究中心21个,省高校新型智库5个,省创新群体6个,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9个,省级大学科技园1个,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3个,省级联合实验室3个。学校现设26个二级学院(65个系、3个教学部),1个独立学院,3个孔子学院。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致力于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培养具有人文情怀、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和引领教育发展的优秀教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年度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及宣传工作,对以西北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西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同位次考生的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调整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投档比例,按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00%-105%,其他省份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普通文理科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确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中职对口招生专业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综合素质测试、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成绩依次排序确定。

第二十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我校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将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我校部分专业按学科大类进行招生。对于按大类招生录取到含有多个专业、但入学时暂未确定专业的考生,在其入校进行通识教育和学科基础教育之后,结合个人志愿、学业成绩等在学院内部进行专业分流培养。

第二十二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文理兼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分别公布招生计划。按文理科分别公布招生计划的省份,我校在录取时将根据文理科生源情况,划定专业课、文化课录取控制线,在文理科之间调整计划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英国南威尔士大学合作举办化学专业本科教育合作项目,与波兰波兹南艺术大学合作举办环境设计专业本科教育合作项目。以上项目只录取填报有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表演、音乐学,器乐方向)在体育、艺术类本科一批T段录取,实行“1+1”顺序志愿,录取时将按照最终公布的具体乐器计划,分别划定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最低控制线,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依次排序确定);甘肃省美术学类(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书法学、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表演、音乐学,声乐方向)、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表演、音乐学,理论作曲方向)、音乐与舞蹈学类(舞蹈表演、舞蹈学)、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美术学(中国画、油画,敦煌市就读)、舞蹈表演(敦煌市就读)、体育教育、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等专业在体育、艺术类本科一批U段录取,使用甘肃省相应类别专业统考成绩,实行平行志愿;其他省份按照该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录取。

第二十五条  使用统考(联考或其他高校校考)成绩且该批次(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份,将按照考生所在省投档规则进行投档,学校负责审核录取。

第二十六条  使用统考(联考)成绩且该专业实行顺序志愿(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按照以下录取原则进行录取:美术学类(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书法学、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表演、音乐学)、音乐与舞蹈学类(舞蹈表演、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专业(方向),在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我校最低控制线后,依据考生志愿,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依次排序确定),录满为止;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我校最低控制线后,依据考生志愿,按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语文、数学依次排序确定),录满为止。

第二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我校专业测试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相应要求时按照各项目计划根据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对于组织省级高水平运动员资格测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该省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达标测试;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在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我校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专项考试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分=(文化课考试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分项目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时无外语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九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生培养质量,改革和创新学校基础学科、工科和人文学科人才培养模式,学校自2010年起先后实施了本科教育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云亭创新人才实验班培养计划”(涵盖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历史学、化学、物理学、生物科学、英语、地理科学、经济学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涵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环境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卓越文科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涵盖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专业),承担了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语数外卓越中学教师培养改革”、“西部幼教精英培养计划”,获批2个甘肃省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丝绸之路文明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云亭理科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分别由历史文化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牵头负责,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吸引优秀学生投身基础学科研究。

第三十条  我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分课程使用英文原版教材,部分课程实行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日语、法语、德语、俄语及其他语种考生可跟随英语专业第二外语课程(日语、法语、德语、俄语)学习并作为公共外语学分,也可选择修读大学英语。

第三十一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加分成绩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配。

第三十二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继续实施专项计划、公费师范生计划,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面向部分省(自治区)招收民族班,面向甘肃和新疆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具体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2014年学校与敦煌市政府合作办学成立了西北师范大学敦煌学院(办学地点:甘肃省敦煌市),学生入学后在敦煌市就读,修完规定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符合学校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颁发西北师范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三十五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省属普通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具有甘肃省省属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甘肃省户籍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收专升本学生,招生录取按照甘肃省招委会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学校专升本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六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在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文化成绩及体育、艺术类专业课成绩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对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学费收费标准实行预收结算制,基本学费标准为:文科类3800元/人·学年,理科类4300元/人·学年,艺术类6900元/人·学年,体育类4300元/人·学年,工科类4500元/人·学年,外语类4400元/人·学年,软件工程9750元/人·学年,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9500元/人·年,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为65000元/人·年,化学(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为40000元/人·年(详见甘发改收费〔2012〕1874号、甘发改收费〔2015〕998号、甘发改收费〔2016〕96号、甘发改收费〔2016〕437号文件、甘发改价格〔2020〕548号、甘发改价格〔2020〕549号文件);住宿费900-1200元/人·学年(详见甘价费〔2009〕187号、甘发改收费〔2011〕1598号、甘发改收费〔2016〕980号、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甘肃省发改委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校期间有两次申请转换专业的机会,具体细则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专升本、中外合作办学、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学生不允许转换专业。

第四十条  为进一步拓展学生视野,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学校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密切合作开展本科生交流学习活动,并设立海外交流资助经费予以支持。学校先后与美国中田纳西州立大学、美国南伊利诺伊州立大学、苏丹喀土穆大学、英国胡弗汉顿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师范大学、新西兰奥克兰大学、马来西亚马来亚大学、香港大学、台湾清华大学等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高校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与海外70多所科研机构签订了学术合作与交流协议,在学生联合培养、教师互访、科学研究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一套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十二条  西北师范大学网址:https://www.nwnu.edu.cn;西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s://zsb.nwnu.edu.cn;QQ咨询:702455243;E-mail:zsks@nwnu.edu.cn;电话:0931-7971922,传真:0931-7971922;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967号  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邮编:730070。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若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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