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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白城师范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白城师范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风建设,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学习成绩优异、表现突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落到实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助学金类别

第二条 奖学金类别奖学金分为以下七类: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专业奖学金、超越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

第三条 助学金类别助学金分为以下三类:

国家助学金、公费师范生生活补助金和临时家庭经济困难救助金。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具体名额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为准)。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名额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为准)。

(三)省政府奖学金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具体名额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为准)。

(四)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奖励名额为每学院1人。

(五)专业奖学金

专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1200元,名额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人数的5%;二等每人每年800元,名额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人数的10%;三等每人每年400元,师范专业名额为除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外,综合成绩在60分以上的其他同年级同专业学生,非师范专业名额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人数的20%。

(六)超越奖学金

超越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奖励名额为每班级1人。

(七)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左右(具体名额标准以相关社会奖学金资助协议为准)。

(八)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名额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为准)。

(九)公费师范生生活补助金

公费师范生生活补助金的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

(十)临时家庭经济困难救助金

临时家庭经济困难救助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或突发事件程度确定,一次性资助金额原则上在3000元以内。

第四章 评定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违纪学生不得参评各项奖学金、助学金;

(三)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恪守学术道德。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在三年级学生中产生。入学以来各学年平均综合成绩在同年级各专业内排名第一。同等条件下参考学业成绩排名。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在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被认定为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上一学年综合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名名次获得。如综合成绩相同参考学业成绩排名。

(三)省政府奖学金

按每学年综合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名名次获得,如综合成绩相同参考学业成绩排名。

(四)校长奖学金

按每学年综合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名名次获得,如综合成绩相同参考学业成绩排名。

(五)专业奖学金

按每学年综合成绩排名为依据,如综合成绩相同参考学业成绩排名。

获一等奖学金综合成绩应在85分以上(包含85分,以下同);获二等奖学金综合成绩应在75分以上;获三等奖学金综合成绩应在60分以上。

(六)超越奖学金

按每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为依据,班级内较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上升名次最多,且班级排名至少提升5名。

如出现多名学生成绩排名上升名次相同和学年考试成绩相同等情况,按以下方法评选:

多名学生仅成绩排名上升名次相同,取学习成绩排名较高者。例:甲同学两学年考试成绩排名从第10名上升至第1名、乙同学两学年考试成绩排名从第20名上升至第11名,两人成绩排名上升名次相同,取成绩排名较高的甲同学。

多名学生成绩排名上升名次和学年考试成绩均相同,由学生所在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小组,组织该班级的任课教师和同学投票选举。例:甲、乙两名同学两学年考试成绩排名从并列第10名上升至并列第1名,两人成绩排名上升名次和学年考试成绩均相同,由学生所在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小组,组织该班级的任课教师和同学投票选举。

(七)社会奖学金

按每学年综合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名名次获得,如综合成绩相同参考学业成绩排名。

第八条 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

在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公费师范生生活补助金

我校在籍公费师范生均可获得。

(三)临时家庭经济困难救助金

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暂时难以克服,为保证顺利完成学业,可申请临时家庭经济困难救助金。

第五章 评定组织领导机构、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奖助学金评定组织领导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处、团委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二)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和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定程序

(一)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预算,按照在籍学生数比例,召开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各学院各项奖助学金分配指标。

(二)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下达指标数,按年级、专业确定本学院奖助学金分配指标。

(三)各学院根据《白城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修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按照同年级、同专业形成由高到低排列的综合成绩排名;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形成学院范围内由高到低排列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排序。

(四)各学院根据确定的各项排名,按下列奖项顺序逐项评定。

1.国家奖学金。按评定条件结合综合成绩排名和具体指标数确定。

2.国家励志奖学金。除被评定为国家奖学金的其他学生,按评定条件结合综合成绩排名和具体指标数,从高到低依次评定。

3.吉林省政府奖学金。除被评定为上述奖学金的其他学生,按评定条件结合综合成绩排名和具体指标数,从高到低依次评定。

4.校长奖学金。除被评定为上述奖学金的其他学生,按评定条件结合综合成绩排名和具体指标数,从高到低依次评定。

5.社会奖学金。除被评定为上述奖学金的其他学生,按评定条件结合综合成绩排名和具体指标数,从高到低依次评定。

6.国家助学金。除被评定为上述奖学金的其他学生,按评定条件结合本学院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结果排名和具体指标数,从高到低依次评定。

7.专业奖学金。按综合成绩和名额比例进行评定。

8.超越奖学金。按学习成绩排名提升幅度进行评定。

(五)临时家庭经济困难救助金的评定,需学生本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学院提交申请,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上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形成评定结果提交学院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将拟定获奖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须将学校监察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人的办公电话公布给学生,以便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书面材料,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要求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家庭经济困难救助金评定结果不用公示。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项奖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其他奖学金由学校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对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奖励的学生,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广大师生监督。

第十四条 除专业奖学金外的各项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转专业的学生,在转入学院进行奖学金评定,成绩取原专业和转入专业的成绩平均值。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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