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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贵州医科大学2021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军区动员局关于 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0〕 9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 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 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中没有补考科目,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经学校核实 有弄虚作假,取消申请资格或荣誉奖励,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 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将财政 厅、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根据各学院、办学点学生人数及 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管理水平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资助中心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评 审工作,同一学年内,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及其他资助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向所在学院、办学点提出申请,并 填写上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学院、 办学点根据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自行组织评选,领导集体研究审 定后,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无异议后,在 规定的时间内报资助中心汇总。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对各学院、办学点评选的国家奖学金学 生材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核,组织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委员会评审,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 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 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经教育部审批并公告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 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汇入学生本人银行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 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办学点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 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发放工作结束,资助中心于每年 12 月底以前进行 总结,将评选工作总结书面报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资助中心做好国家奖学金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 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 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 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奖学金发放 标准,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 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自印 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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