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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贵州医科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贵州医科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省财政 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军 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 财教〔2020〕9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以下 简称学生)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 一划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中没有补考科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 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 费品。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经学校 核实有弄虚作假,取消申请资格或荣誉奖励,收回资助资金。情 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将财政 厅、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根据各学院、办学点学生人数及 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管理水平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资助中心组织开展国家励志奖学 金评审工作,同一学年内,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及其他资助金 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向所在学院、办学点提出申请,各 学院、办学点根据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自行组织评选,领导集体 研究审定后,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无异议 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资助中心汇总。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对各学院、办学点评选的国家励志奖学 金学生材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核,组织学校国家奖助学金 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 11 月 10 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每年 12 月 31 日前学校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 奖学生(汇入学生本人银行卡),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 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办学点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 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 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发放工作结束,资助中心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进 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资助中心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档案,将学生申请 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 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自印 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医科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 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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