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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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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呼和浩特民族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及层次

第二条 学校全称: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标代码:11709)。

第三条 学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6号, 邮编:010051。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建高校,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院校。

第六条 毕业证书种类: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学校成立了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招生问题由学校招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普通本科及专升本招生录取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参与招生录取工作。学校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对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学校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 学校成立了由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任组长,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工作全过程。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条 各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

1.艺术类:区内本科提前录取,区外按各省(市、自治区)具体要求安排。

2.体育类:区内本科提前录取,区外按各省(市、自治区)具体要求安排。

3.文科、理科、蒙授文理、蒙授理科:区内本科二批,区外按各省(市、自治区)具体要求安排。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和加分政策按照当年公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文化课成绩是指高考成绩加上政策加分之后的投档成绩。

第十三条 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所有音乐类专业考生的声乐、器乐种类必须符合专业方向或备注中的要求。

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计划分配原则: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以及历年生源数量、质量,在上一年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普通类录取规则

1.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在我校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以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平行分)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2.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相关省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录取规则

1.艺术类专业: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录取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采用“分数清”的方式录取,即在同一个学校志愿中,按照“分数优先”的方式安排专业,专业之间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平行分)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依次按专业课成绩、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2.体育类专业:使用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的2024年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达到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的体育类本科最低控制线要求。我校体育教育专业投档考生按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平行分)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依次按体育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或理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办法按已公布的相关简章为准。

3.以上专业均只录取具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无专业志愿不调剂。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学校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严格复查。经复查,凡有谎报个人信息、不符合报名条件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处理,涉嫌违法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和日语。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若有与国家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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