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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 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渝教财发〔2018〕23号),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研究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参照《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细则》(重科院〔2012〕118号)执行。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处学生成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管理、协调。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及孤儿等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六条 设岗原则:
(一)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包括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公共服务助理。
1.助教岗位:课程教学辅助型岗位等;
2.助研岗位:科技项目的研究助理型岗位、进行科技开发的辅助型岗位等;
3.助管岗位:校内机关、直(附)属单位的缺编岗位;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的负责人和负责学校重点教改、教学项目的教师提出的工作量大、人员缺编的岗位。
4.服务岗位:学校公共场所服务设立的岗位等。
(二)临时岗位是指校内各单位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需求单位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审核设立。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处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处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条件
第二十一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刻苦认真、成绩较好;
(三)具有吃苦耐劳精神,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四)服从用工单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期不安排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一)本学年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上学期有两门及以上课程补考者;
(三)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
(四)该学期因工作不认真,被用人单位考核为“不合格”或辞退者。
第七章 上岗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每学年根据各单位岗位申报情况及勤工助学经费的总量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并向全校各单位公布。
第二十五条 应聘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经辅导员、用工单位、学生处进行审核,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面试应聘。
第二十六条 学生面试合格后,由用工单位根据学生处确定的勤工助学名额,向学生处提交上岗学生名单,名单由学生处审定后,用工单位通知学生上岗。
第八章 勤工助学考核和酬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按劳动时间和工作质量计酬,原则上学生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个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八条 工作考核标准:
(一)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积极主动,踏实肯干完成岗位所规定的任务;
(二)工作态度端正,虚心好学,尊重管理人员,遇事及时报告;
(三)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办公用品。
根据以上标准,由用人单位对上岗学生进行考核,并按“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等级。
第二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为300元。对考核合格以上者,发给全额酬金,工作时间未达到要求者按12元/小时进行核算发放;对出色完成任务的,除发给基本酬金外,同时发给奖励酬金;对工作不负责,未按要求完成任务或造成一定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扣发部分酬金;情节严重的,扣发全部酬金,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程序:
(一)每月第一周,各用人单位填写上月上岗学生岗位工作情况,交至学生处汇总。
(二)学生处对勤工助学上岗情况考核表进行审核,制定酬金发放表,由学生处处长签字审批发放酬金。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勤工助学经费应在计划财务处建立独立科目,专款专用,由学生处专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根据每月用人单位的用工考核情况,合理规划勤工助学经费。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