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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重庆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生于在校学习的第二学年起,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如有变动,则以上级相关部门文件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专业前三分之一;超出前三分之一但位于前二分之一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评审时间内学院尚未完成综合测评的,以学习成绩排名为准;
(五)必须经学校认定为当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确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至我校。
第七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适评学生人数占全校适评学生人数之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本院适评学生情况按分配的名额进行评选,如有多余名额,由学校统一调整。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评审机构
(一)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为副组长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成立由学生处相关领导、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由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各学院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学院适评总人数的10%,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并报评审委员会备案;
(四)学生处负责联络协调指导学院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交辅导员进行初审;
(二)辅导员审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核对学生成绩及其他表现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给出书面推荐理由;
(三)学院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通过后汇总,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汇总表;
(四)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领导学院相关人员对结果进行复审,复审无误的在学生申请表上填写学院意见;
(五)各学院评审结果进行3天的公示(公示中有异议的由学院评审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上报评审结果;
(六)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中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以上行文形式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二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学校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建立健全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制度,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将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追缴违规奖励资金的处罚,同时,减少所在学院下年度分配名额并追究直接责任人与负责人相关责任。
(一)获奖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六条 已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尚未发放励志奖学金的应予以停发,涉及款项可按《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2008﹞48号)继续用于奖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用。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要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同时,要鼓励获奖学生珍惜荣誉,奋发向上,加强感恩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但需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以前制定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