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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西南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科学、合理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精准落实到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实施学历教育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专业或年级)民主评议和院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三、我校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各种资助帮扶措施,原则上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内执行。

四、设立认定机构,强化责任意识。

(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小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工作。

(三)认定评议小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从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基本情况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分为三个类别: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一)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的标准: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的标准: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的标准: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一)申请

1.凡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2.各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收集《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表),并汇总统计。

(二)班级(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

1.评议前,申请学生需提交《日常生活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平时生活情况、月平均生活费等反映日常消费水平的内容,评议小组收集齐全后统一召集申请学生所在寝室的寝室长签字证明,如本人为寝室长,则需本寝室其他同学签字证明。

2. 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日常生活情况说明》,结合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情况等相关因素,采取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学院审核公示

民主评议结束后,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书面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的评议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要杜绝信息泄漏。如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学校审批及备案

各学院认定工作结束后,将认定学生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信息汇总后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要做好书面材料登记,其中未成年人学生由监护人签字后存档,成年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后存档。

统一审核认定后,扶贫、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应及时提出认定申请,各学院应及时开展补认定工作并报学生处,以便及时解决学生困难。

九、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年需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与认定工作同时进行,复审程序如下:

(一)复审前请学生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变化,本人提出复审申请(提升、维持、降低原贫困等级),提交《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针对学生提出的复审申请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可提升、维持、降低其贫困等级,对于家庭经济情况明显改善的学生,可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三)学院汇总各年级复审评议结果后进行审核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

(四)复审结束后,学院需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变更名单,详细汇总学生的资格、等级变动,以供备案。

(五)不提交材料未参加复审的学生,将被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十、各学院应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和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时报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变化情况,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对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应实现逐个核实。

对于核实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经发放的资助资金,并在学生档案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实行动态管理。

(一)学校每学年不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随机抽查,并组织学院交叉抽查,根据抽查结果进行调整。调整包括提高等级、降低等级、撤销三种情况。调整要通过班级(专业或年级)评议小组民主评议认定,并经学院审核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学生如发现同学经济状况不符合认定结果,可直接向班级(专业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书面反应情况,评议小组应及时展开调查,认真处理。

十二、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自行制定用于实际操作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十三、本指导意见从2019-2020学年开始实施,《西南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西政校学发〔2017〕20号) 同时废止。本指导意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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