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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奖励优秀学生,凡本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规定进行评选并予以奖励。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评奖年度或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奖学金:
(一)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受到校级处分且未予解除的;
(四)有必修课不及格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不符合相关奖学金评选条件规定的。
第四条 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奖学金的评选
第五条 学校及学院(系)的各类奖学金评选均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管理及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及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主任,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院(系)党总支(副)书记任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及评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担任。
第七条 各学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实施。
以年级(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管理及评审委员会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规定,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全校性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各学院(系)设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奖学金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或学院(系)的专项奖学金可单独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系)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诉求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如对学院(系)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回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奖学金管理及评审委员会提请复议。学校奖学金管理及评审委员会在接到复议诉求的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具体通知时间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及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