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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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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长江师范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为了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基本情况、办学条件及声誉

1.学校名称:长江师范学院

2.学校代码:10647

3.举办者:重庆市人民政府

4.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5.办学层次: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6.办学条件及声誉:学校占地面积1719亩,校舍建筑面积69万平方米,学校系“全国文明校园”创建先进学校、“重庆市文明校园”“重庆市园林式单位”。有“十四五”重庆市重点学科7个,国家级一流(特色)专业4个、省级一流(特色)专业16个,获教育部二级认证的师范专业6个,国家级一流课程4门、省级一流课程74门。省部级科研创新平台26个,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3个、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5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28亿元,纸质藏书192万册,体育馆、美术馆、音乐厅、学生活动中心、实习实训场地等教育教学功能完善。与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和香港清水湾机器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共建、共享、共管”形式建有慧谷湖科创实验班。现有普通本科在校学生人数近23000人,专任教师1368人,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563人、博士492人。有双聘院士2人、国家级和重庆市人才称号获得者56人,兼职博士生导师12人、硕士生导师115人。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共3个。化学学科进入全球前1%。近五年,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9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61项,其中重大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获批数连续5年稳居全国高校前150名;科研经费连续5年突破1亿元,教师年均科研经费达10万元左右;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重庆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等省部级政府成果奖40余项;学生学科竞赛获国家级奖1418项、省级奖4807项。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招生范围和计划

学校面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信息。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条 特殊专业和语种说明

1.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纳入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毕业后定向就业面向涪陵区、武隆区、垫江县、丰都县、忠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等区县。学生在校期间免学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毕业后定向考核招聘就业。最终区县分布及计划数以重庆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2.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我校与马来西亚理科大学合作举办,学生毕业后,符合条件者,推荐攻读马来西亚理科大学硕士学位。该专业为中英文双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只招收有志愿考生。

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器人工程、土木工程、生物工程、智能制造工程等8个专业与山东科技大学联合办学,采用“1+2+1”培养模式,择优选拔部分学生到山东科技大学学习两年。(具体以当年实际合作专业为准)

4.依托教育部“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音乐学、体育教育、美术学等师范专业施行“1+2+1”培养模式,择优选拔部分学生到西南大学、重庆师范大学学习两年。

5.舞蹈学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73cm及以上, 女生163cm及以上。

6.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但进校学习的公共外语课程只限于英语。

第五条 招生专业(类)

学校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共56个,其中17个专业按7个大类进行招生,大类招生专业采取“1+3”培养模式,进校一年后进行专业分流,专业大类及所含专业如下:

1.新闻传播学类:含广播电视学、网络与新媒体专业;    

2.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智能制造工程专业;

3.材料类:含材料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

4.电子信息类:含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

5.计算机类:含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专业;

6.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含环境科学、环境生态工程专业;

7.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第六条 录取基本原则和体检要求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

2.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3.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体检要求除符合教育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熟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请考生慎报师范专业。

第七条 录取规则

1.学校严格执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录取规定。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及投档规则。

2.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需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志愿,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以重庆市教委审核、教育部分发、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也可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进行查询。

3.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和批次,依照学校志愿优先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缺额计划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和批次,按当地省级招考主管的规定执行。

4.专业录取规则

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有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调剂至录取未满额的专业;无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5.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参加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专业成绩采用省统考成绩,认可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录取规则规定,需学校自行设置录取规则的,则我校录取规则为: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排名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则先比较专业成绩,再相同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美术设计类、音乐类、舞蹈类专业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名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

6.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认可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录取规则规定,需学校自行设置录取规则的,则我校录取规则为: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按专业成绩排名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成绩。

7.体育单招录取规则

体育单招按《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体科字﹝2022﹞224号)《长江师范学院2023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文件规定执行。

8.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9.普通类专业同分排序规则

(1)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使用省级平行志愿批次同分排序规则。

(2)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或三门选考科目总分)成绩。

第八条 入学与注册

1.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请假,由二级学院统一汇总后报学校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且不能提供不可抗力原因有效证明,视为学生放弃入学资格,由学生本人承担所有后果。

2.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特殊原因,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5日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3.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者,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第九条 奖、贷、助政策

1.国家奖助学金:综合测评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经济困难且表现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300元/年,二等助学金3300元/年,三等助学金2300元/年)。

2.优秀等级奖学金:特等奖1200元/年;一等奖600元/年;二等奖200元/年。

3.校长奖学金: 用以奖励在校期间学业成绩突出、为学校赢得特别声誉的全日制在籍学生。每年秋期评选,奖励金额为10000元/生。

4.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资助中心咨询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款限额最高12000元/年。

5.学费减免:对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进行学费减免政策。

6.绿色通道:学校设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确保新生顺利入学。

7.勤工助学:校内设置多种勤工助学岗位。

8.对应征入伍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贷款限额最高12000元/年。

9.退役复学学生专项助学金:助学金3300元/年。

10.其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路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十条 学历证书颁发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长江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

1.学校严格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收取学费,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汇编及我校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2.住宿费标准为1000-1200元/年。

3.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校地址和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6号;

邮政编码:408100;

学校网址:www.yznu.edu.cn ;

录取信息发布网址: zsb.yznu.edu.cn  ;

招生咨询电话:023-72791999  72792000 ;

招生监督部门:023—72792155(学校纪检监察室)。

第十三条 附则

1.学校从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代办招生事宜。

2.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3.本章程适用于长江师范学院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长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来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转载请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