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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精准落实到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校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项目的资格。凡未经认定的学生,不得享有上述资助项目资助资格。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条 认定工作组。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十一条 认定评议小组。年级(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五章 认定方法
第十五条 学院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六条 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第十七条 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第十八条 家访法,主要指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九条 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二十条 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第二十一条 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二条 量化评估法,主要指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六章 认定时间及认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25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各学院通过召开班会、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个人申请。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三)年级评议。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综合利用认定方法,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对本年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进行初审,结果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学院认定: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书面意见后予以更正。经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杜绝信息泄漏。
(五)学校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定各二级学院认定的名单,及时将审定的最终结果通报给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并将审定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师生等对认定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纪委和学生处提请复议。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汇总名单连同学生申请材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当年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
学校四级认定工作组根据相应工作程序和各自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准确及时完成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认定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补充认定程序:在集中认定结束后,因突发状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或者在集中认定时未及时主动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进行补充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凡需申请补充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申请表》,《申请表》须经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所填内容的真实有效性。
(二)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 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进行评议及公示。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补充认定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补充名单纳入当学年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咨询、投诉受理工作,负责对有效投诉进行认真核实,及时回复投诉处理意见。
(一)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应主动关爱学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并及时将其纳入认定范围。
(二)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和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报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随时对全校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调查。
(四)对于核实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经发放的资助资金,并在学生档案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认定办法(重文理学〔2017〕12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认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