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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学生资助体系,切实解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学生减免学费,减免款项专款专用。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额度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残疾学生;
2.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
4.父母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救济金者;
5.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突发性情况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减免学费的学生。
第五条 减免金额和减免名额根据当年预算和申请情况综合确定。每名学生学费减免金额最多不超过8000元,减免人数不低于当年全校特困生总数的1%。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 减免学费按学年办理,学生每次仅限申请当学年的学费减免。
第七条 减免程序
1.学生处根据当年工作安排,发布学生减免学费工作通知;
2.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年级(专业)资助工作评议小组通过材料核查、电话或现场家访、评议小组评议等形式,认真调查、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对提交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学生材料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复审;
4.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复审后,确定拟推荐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在本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各学院将拟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和申请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拟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和申请材料,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6.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减免学费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费减免名单交学校财务部门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八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减免学费:
1.已经享受了国家或地方政府及社会团体其他学费减免的学生;
2.上学年必修课成绩有两门及以上不及格科目者;
3.有纪律处分未撤销者;
4.有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行为者;
5.不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不愿意或不认真参加学校的各类公益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者;
6.其他不适合减免学费的情况。
第九条 已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在减免当学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中止、取消其减免学费资格,并责令其退回已减免学费:
1.无故未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
2.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3.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
4.因退学产生学籍变化者。
第十条 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证明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责令退回已减免学费,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生处根据《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纪律处理。
第十一条 校内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审核流程,在审核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根据相关制度和法律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室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