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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至10月进行。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助学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预科生认定工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院(部、所、中心)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院(部、所、中心)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
第八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根据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结合专业收费情况、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类别 | 认定条件 |
特别 困难 (A) | A1 孤儿 |
A2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 |
A3 烈士子女 | |
A4 优抚家庭子女 | |
A5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
A6 家庭主要成员遭遇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 |
A7 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 |
A8 父母双方丧失基本劳动能力 | |
A9 父母一方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家中有2个以上在读低收入家庭学生 | |
A10 单亲或父母离异,2个子女以上在读低收入家庭学生 | |
A11 家庭3个子女以上在读低收入家庭学生 | |
A12 父母双方长期患病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 |
A13 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 |
比较 困难 (B) | B1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
B2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 |
B3 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 |
B4 城镇零就业低收入家庭学生 | |
B5 父母一方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 |
B6 单亲或父母离异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 |
B7 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一般 困难 (C) | C1 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 |
C2 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学生 |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因休学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2.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生活铺张浪费、奢侈的;
3.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4.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的;
5.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申请,向认定评议小组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申请表,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六条 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助学中心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七条 学校助学中心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汇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助学中心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建立和维护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执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所、中心),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助学中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学院(部、所、中心)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受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随机抽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其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西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西校〔2017〕2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