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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学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 (市)、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市)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市)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四)转专业的学生在上一学年度所在学院(部)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
(五)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部)初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合格后,在学院(部)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二)部门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部)提交的初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工作部(处)提交的审核名单及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公示名单;
(四)公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将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西校〔2013〕1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