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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和年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八条 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三章 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适用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十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写申请表、向学院(部)提交申请材料;
(二)学院(部)初步审查毕业生补偿代偿资格,并签署意见,分别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三)财务部审查毕业生缴纳学费情况,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查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和补偿代偿资格,并签署意见;
(四)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全校毕业生申请材料,报学校审批,并签署意见;
(五)学生工作部(处)将全校毕业生申请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审批结果和注意事项进行公布,并及时发放补偿代偿资金。
第十一条 学院(部)要建立完整准确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档案和个人信息数据库,并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同毕业生就业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准确掌握毕业生的在岗情况,并于每年6月15日前汇总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6月30日前通过学校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要及时掌握信息,督促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学校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其不良信用记录将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南大学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管理办法》(西校〔2013〕27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