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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师范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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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广西民族师范学院,英文名称:Guangxi Minzu Normal University”,学校国标代码:10604,办学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佛子路23号。

第三条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有:执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和本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制定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和我校实际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公布,最终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各专业原则上按已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中出现某专业生源不足时,在总计划不变前提下,经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批准适当调整相关专业计划数,减少生源不足专业的招生计划数,增加生源充足专业的招生计划数。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国家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进行,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批次及办法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遵循考生志愿,以出档考生投档分数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提档。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

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即按“先专业志愿,后投档分数”的规则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若第一志愿专业生源不足,再行录取第二志愿专业考生,若第二志愿专业生源仍不足,再行录取第三志愿专业考生,依此类推,直至该专业录满为止。分专业录取时以出档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进行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同分排序规则,优先录取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分数高的学生,如还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的顺序比较成绩,择高分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

我校不开展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校考,专业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为准。考生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需达到生源省划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出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即按“先专业志愿,后投档分数”的规则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若第一志愿专业生源不足,再行录取第二志愿专业考生,若第二志愿专业生源仍不足,再行录取第三志愿专业考生,依此类推,直至该专业录满为止。分专业录取时以出档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进行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同分排序规则,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的考生,如还相同,则按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的顺序比较成绩,择高分录取。

第十四条 在考生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则其服从志愿按如下规则处理:

(一)优先安排填有“服从部分调剂”志愿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及“服从部分调剂”的专业志愿顺序调剂到尚有缺额的所服从的专业。如果所服从的专业均已录满,作退档处理。

(二)其次安排填有“服从所有调剂”志愿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尚有缺额的专业。如果所有专业均已录满,作退档处理。

(三)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四)因录取时间紧迫,对符合调剂录取和退档的考生,学校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五条 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普高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为合格及以上(或C等级及以上)。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此外,由于受专业性质所限,报读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制药工程、药物分析、生物科学、种子科学与工程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七条 我校为民族院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民族考生投档比例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面向广西招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毕业后按协议定向就业。具体招生对象、招生计划、录取原则、定向县(市、区)、培养计划协议书签订、新生入学等内容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另行发布。

第十九条 我校民族预科生分为免费少数民族预科和普通少数民族预科两类,面向广西招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预科阶段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第二年按预科期间考核的综合成绩排名情况,成绩合格者根据我校规定的专业及计划选择相应专业后直升我校本科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精准专项计划、民族班计划、本科对口中职面向广西招生,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参照本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已被我校录取的考生,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学校不进行专业调整和退档。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查询方式:一是通过生源所在省招生部门提供的查询方式查询;二是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以我校寄送的纸质《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二十三条 录取通知书寄送办法: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连同入学指南、资助政策等相关材料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被录取考生,寄送地址以考生高考报考时填写的通信地址和联系人、联系电话为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非英语类专业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学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学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收取。普通本科学生按在校修业期间实际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依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分学年预收,毕业时按照实际修读的课程学分结算学费。新生入学时,住宿费按八人间住宿标准(最低标准)预收,入学后按实际住宿情况采取补交的方式进行住宿费清算。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学生资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有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项目;在校期间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等。设立了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七章  毕业及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德智体美劳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在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的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文件规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电话:0771-78707187870645、7870987

监督电话:0771-7870988

电子信箱:gxmsy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s://www.gxnun.edu.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w.gxnun.edu.cn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我校从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事务,对任何以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请考生及家长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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